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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于平
联系方式:0531-87940409
注册时间:1992-10-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中海广场写字楼1701室
简介:
资质证书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林业及生态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技术咨询,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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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鲁西监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891民初2092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鲁西监狱、第三人济宁舜泰园小区建设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方,被告山东省鲁西监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第三人济宁舜泰园小区建设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修强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里能小区筹建处的济宁舜泰园小区6#、7#高层职工住宅楼项目最终结算值超过70000000元部分的监理费计480400元,并支付以480400元为基数,自审计结算报告出具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2.要求被告支付监理合同约定期限之外附加工作日的监理费439095元,并支付以439095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鲁西监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2019)鲁0891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原告撤回了对涉案工程结算值超过70000000元部分的监理费诉讼请求及监理合同约定期限之外附加工作日的监理费诉讼请求。现我国对新型状病毒××疫情的防控已取得良好效果,故重新起诉。涉案工程结算值超过70000000元部分的监理费:据原告了解涉案项目审计的最终结算值为1.1亿,参照监理总报酬为840700元+(最后工程结算值-70000000元)×1.201%的计算公式,被告需支付涉案工程结算值超过70000000元部分的监理费为480400元;监理合同约定期限之外附加工作日的监理费:因里能小区筹建处建设资金不到位、供材不能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导致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由2007年2月15日延期至2010年2月15日,比合同工期超期1095天。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于超过三个月之后再延长的施工工期,被告应参照合同期内的每天监理费向原告支付超期监理费。合同期内的每天监理费为1203元(按监理期限2005年3月18日至2007年2月15日的监理报酬840700元计算),如按实际竣工日期计算,监理合同外的延期计费时间达1102天,原告按延期监理1年监理费439095元主张。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上述监理费,并向被告提交申请报告。但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被告山东省鲁西监狱辩称,一、鲁西监狱不是适格被告。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鲁西监狱不是合同主体。涉案合同签订主体和投资主体、建设主体都是里能小区筹建处,建设后期,鲁西监狱作为里能集团的下辖单位,只是配合集团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实际投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二、鲁西监狱没有也不可能承诺向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合同主体里能小区筹建处仍然存在,并且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三、鲁西监狱已对前3752号判决申请再审。 第三人济宁舜泰园小区建设处述称,一、超过诉讼时效。涉案工程2010年完工,截止监理公司起诉,期间没有向我方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二、涉案监理合同是包死价合同,(2019)鲁0891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关于涉案监理合同的认定错误,该错误不应再延续。三、监理公司已按约定得到监理费,多年来从未主张其所谓的剩余监理费,充分说明监理公司认为得到的部分已经足够,主动放弃了剩余部分。建设处已经支付453600元监理费,并且账户上还有足够的资金,如果建设处认为应当支付所谓的延期监理费用,早就支付完毕了。四、本次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毅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旭雯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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