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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骞丽君
联系方式:0411-82581081
注册时间:2002-11-19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3层
简介:
在辽宁省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下空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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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润兴、刘小珍等与中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305民初5856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润兴、刘小珍诉被告中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荷人寿保险洛阳支公司)、中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一下简称中荷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笑洁商贸有限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润兴、刘小珍的委托代理人鲁辉,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洛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石,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浩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笑洁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按其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润兴、刘小珍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二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及损失(损失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10万元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儿子杨俊杰是第三人的员工,第三人为其投保了被告公司的人身意外险,2019年8月20日,杨俊杰在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交通事故身亡,当原告向被告索赔时遭到拒赔,原告认为该意外事故符合理赔条件,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应当赔偿,故此起诉。 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洛阳支公司、中荷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共同辩称,一、原告杨润兴、刘小珍的儿子杨俊杰发生交通事故,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杨俊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部分,因此被告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不当。根据中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条款第2.4条之约定,若意外伤害事故中包括以下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中的违法行为的,则无论其是否为导致意外伤害的原因,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本案中,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属性鉴定为其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轻便摩托车,交警在对杨俊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认定杨俊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虽然其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若意外伤害事故中包括责任免除事项中的违法行为的,则无论其是否为导致意外伤害的原因,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被告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原告要求支付5月2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损失,保险合同中并无约定,其诉求没有法律事实依据,因此被告无需支付此项费用。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第三人洛阳笑洁商贸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份:同意原告杨润兴、刘小珍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我公司在购买三被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其业务员介绍其产品具有意外伤害的保险功能,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就能获得赔偿,所以我公司才购买的他公司保险。在签合同时,三被告并没有告诉我公司保单还有免责条款,也并没有告诉我公司该保单得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现在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属于意外事故,应当获得赔偿,我公司认为三被告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故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特此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杨俊杰父母。2019年4月18日,第三人洛阳笑洁商贸有限公司为包含杨俊杰在内的十三人投保了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团体保险,保障期限自2019年4月22日-2020年4月22日,团体保险险种包含三种,分别是中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中荷团体B款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100000元)、中荷团体B款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给付每人10000元)。在团体人身险投保单中投保须知第4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团体保险的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一律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被保险人未作指定身故受益人时,我公司视同其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合同第23页第2.3款,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2019年9月16日,杨俊杰驾驶雅迪电动车通行时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俊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杨俊杰不负该事故责任。原告办理理赔事宜时,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理赔通知书》一份,载明因杨俊杰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出险,属于《中荷团体B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故依约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原告杨润兴、刘小珍不服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拒赔决定,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杨俊杰驾驶的系电动车。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明确本案应由其公司进行理赔
判决结果
被告中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润兴、刘小珍支付保险金10万元。 驳回原告杨润兴、刘小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中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通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朱智慧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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