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薛店镇辉发石材商行、张正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8民辖终180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新郑市薛店镇辉发石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张正合、原审被告河南万隆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4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郑市薛店镇辉发石材商行上诉称,1、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明显错误,本案纠纷很明显是传统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网购消费者弱势群体的诉讼利益,进而制定了这个通过邮寄购物方式进行的买卖交易的司法解释,旨在保护未看到货物的网购消费者基本知情权,故认定网购消费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另外,被上诉人诉状中也明确表述,张正合派人到被告石材销售处实际勘验了石材品质,进而支付了货款。这标准是典型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买卖,更不存在网络信息方式订立了买卖合同。2、一审法院进而认定“中梁阳光壹号城”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更是错上加错,本案实际履行地为,新郑市国际石材工业园。被上诉人明确表述,张正合采购石材后,自付运费将涉案石材拉走,该石材所有权在新郑市国际石材工业园已经转移给张正合,双方的买卖石材行为已经结束,故本案张正合将石材拉到“中梁阳光壹号城”安装石材的行为和本案买卖合同无关。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苏凯
审判员刘乾
审判员梁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卢卯珍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