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开封市中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203民特111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宇与开封市中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20年11月30日经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医方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患方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其中扣除医方垫付的医疗费14738.85元,实际支付患方7261.15元。
二、患方自愿放弃此次纠纷主张的其他权利。双方因此次医患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关系终止。
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判决结果
申请人王宇与开封市中医院于2020年11月30日经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汴医调字第144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康刘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牛迪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