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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2529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跃腾
联系方式:0771-4888700
注册时间:1995-08-31
公司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33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对城市建设、城市道路与桥梁、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开发的投资;房地产开发贰级(凭资质证经营),房屋销售及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节能技术研发与技术咨询;节能工程(凭资质证经营);销售:金属材料(除钨、锑、锡外)、建筑材料、机电设备、轻工产品、轻纺产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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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峻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1民终5934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西峻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峻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生物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城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5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峻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双生物业公司向上诉人峻宇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8643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双生物业公司负担。具体事实和理由在书面上诉状中已载明并附卷在案。 被上诉人双生物业公司辩称:1、峻宇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双生物业公司无偿使用涉案房屋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房屋系南宁城投公司根据《春之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29条约定提供给双生物业公司做临时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所以双生物业公司与峻宇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也不知道涉诉房屋的产权变更情况;3、双生物业公司没有与峻宇公司、南宁城投公司、刘志奇或其中任何一方书面或口头协商过以涉案房屋物业费抵扣租金的事宜。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是错误的。综上,请求驳回峻宇公司对双生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南宁城投公司陈述称:南宁城投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涉案的物业管理用房在2005年将涉案小区的*栋*、S102号房以及在2006年将涉案该小区的12栋一楼的125.85平方米用房移交给双生物业公司,至于双生物业公司将我公司移交给他们的物业管理用房和谁交换,我公司不清楚。我们认为双生物业公司与峻宇公司的约定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应向峻宇公司或双生物业公司支付租金。峻宇公司有22间商铺,双生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物业管理方不可能不知道涉案商铺是峻宇公司所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峻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双生物业公司向峻宇公司支付铺面租金86432.5元;2、本案诉讼费由双生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峻宇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1元,由峻宇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二审另查明,双生物业公司因与峻宇公司曾就涉案房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系列诉讼。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2019)桂01民终12499号等系列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双生物业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搬离涉案商铺,峻宇公司无证据证实其与双生物业公司之间存在有口头约定用涉案4个商铺的实际占用费用于抵扣其所拥有22个商铺物业服务费的事实,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过;2、双生物业公司应否向峻宇公司支付铺面租金86432.5元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1元,由上诉人广西峻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黄蔚 审判员黄琴 审判员陆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孔庆龙 书记员李雯静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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