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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义升
联系方式:0534-3612555
注册时间:2016-05-03
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双河工业园(尚堂镇李梓村)
简介: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胶表面处理;卫生洁具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污泥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车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应急治理服务(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森林公园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卫生洁具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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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4民辖终323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家卫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3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为两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移送嘉定法院审理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案与嘉定法院受理的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另案”),均因履行同一份《购销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两案分别涉及支付货款和产品质量问题,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重叠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指向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两案的诉讼请求之间亦存在高度关联性,且在贵院受理本案之前,嘉定法院已在2020年8月28日受理另案(案号:(2020)沪0114民初17589号),故本案移送嘉定法院处理具有事实基础。2.本案在管辖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移送嘉定法院处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3.被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量在一次诉讼活动中,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诉讼权利,完整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产生多个诉讼,杜绝运用诉讼技巧故意拖延诉讼,造成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上诉人向嘉定法院起诉的另案中,被上诉人应诉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管辖权异议被嘉定法院驳回后未提起反诉,而是另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该做法有利用管辖约定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上诉人负担之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在本案与另案可由同一法院处理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嘉定法院审理,既可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也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文杰 审判员叶楠楠 审判员韩金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彩霞 书记员刘彤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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