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与大同市青磁窑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晋0214民初7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青磁窑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晋0214民初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大同市青磁窑煤矿银行账户存款3945290元。申请人大宁县建筑设备安装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同市青磁窑煤矿银行账户存款394529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大同市青磁窑煤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赵静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