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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2529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跃腾
联系方式:0771-4888700
注册时间:1995-08-31
公司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33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对城市建设、城市道路与桥梁、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开发的投资;房地产开发贰级(凭资质证经营),房屋销售及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节能技术研发与技术咨询;节能工程(凭资质证经营);销售:金属材料(除钨、锑、锡外)、建筑材料、机电设备、轻工产品、轻纺产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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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峻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0105民初903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峻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宇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双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生物业公司”)、第三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城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被告双生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培荣、粟勤生、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琴敏、陆锦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铺面租金8643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原告购买南宁市×××小区的21间商铺,原告接收商铺时,被告已占用8栋的内S-108号商铺用于办公,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以应收原告的物业管理费及卫生费来抵偿占用铺面的租金,被告于2015年4月份搬离商铺。租金计算方式如下:2010年8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55个月,内S-108号铺面面积62.86平方米,月租金25元/平方米,共计86432.5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1.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无偿使用涉诉房屋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涉诉房屋系第三人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所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也不知道涉诉房屋的产权变更情况;3.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双生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答辩称,1.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当事方为原被告,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以第三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追加第三人为本案当事人没有事实依据;2.被告称涉诉房屋系第三人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所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也不知道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情况,不是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8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春之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小区房屋分期(或分次)交付使用过程中,第三人须按被告提出的《物业管理方案》的要求无偿提供临时的物业管理用房;双方约定规范的物业管理用房为该小区5栋的S101、S102号房以及12栋的125.85平方米用房。2005年12月27日、2006年12月28日,12#、5#楼相继竣工验收合格,第三人并未将约定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被告使用。2010年8月31日,原告向第三人购买南宁市×××小区8栋内S-108号商铺,并于2010年10月15日取得产权证(邕房权证字第02039304)。经庭审询问,被告于2005年12月30日进驻春之语小区,并于2015年10月10日撤出小区,被告称自进驻之日起至2015年1月期间一直使用×××小区8栋内S-108号商铺作为临时物业管理用房,2015年1月即搬离S-108号商铺。2015年1月,第三人将正式规划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被告。2015年7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告知函》,载明被告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占用原告商铺(8栋内S-105、S-106、S-107、S-108号),期间仅有案外人刘志奇交来部分费用,其余费用均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向第三人购买涉案小区8栋S内-101号至112号、8栋外S-102号至111号共计22间商铺,并于2010年10月15日全部办理产权登记。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西峻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1元,由原告广西峻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蒙永富 人民陪审员王惠东 人民陪审员邓秀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艺 书记员李晓丹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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