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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缪国栋
联系方式:0592-5760257
注册时间:2005-04-29
公司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北路1号E栋
简介:
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数字家庭产品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家庭网关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网络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家用电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停车场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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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卫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军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206民初10310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狄耐克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卫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诚公司)、陈军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耐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被告卫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军才,被告陈军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狄耐克公司的诉讼请求:1.卫诚公司向狄耐克公司支付货款98080元;2.卫诚公司向狄耐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684.44元;3.卫诚公司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1659.22元;4.陈军才对卫诚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狄耐克公司当庭变更第二项诉求为:卫诚公司向狄耐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808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6日,狄耐克公司与卫诚公司就“西苑小区”项目签订合同编号为XMDNAKE-GZ20161021001《楼宇对讲系统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84615元,以及就“金信凤凰花园”项目签订合同编号为XMDNAKE-GZ20161021002的《楼宇对讲系统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92875元。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卫诚公司需预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定金,狄耐克公司收到定金后按正常出货流程可提供主机设备、中间设备及5-10台调试分机,卫诚公司于三个月内提分机,提分机时付清合同内全部货款。如主机和中间设备提供之后三个月内,卫诚公司未提分机,则卫诚公司应在主机及中间设备提供后第四个月的头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主机设备和中间设备的款项。就西苑小区项目,狄耐克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卫诚公司发货彩色可视门口机AB-6A-608DD-A3-C1-SK3等合计61625元的货物;于2016年12月27日发货围墙机AB-6C-900WD-A3-CB-SK3等合计2020元的货物,以上货物合计63645元。就金信凤凰花园项目,狄耐克于2016年11月23日向卫诚公司发货数字单元门口主机AB-6C-200D-A3-CB-SK3等合计30535元;于2016年11月24日向卫诚公司发货数字单元门口主机AB-6C-900D-G-C9-SK3E等合计38800元;于2016年12月8日向卫诚发货数字智能终端AB-6C-220M-S6-7-SN等合计2900元,以上货物合计72235元。狄耐克公司与卫诚公司经对账,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6年12月31日,狄耐克公司就西苑小区项目向卫诚公司合计发货金额为63645元,卫诚公司付款金额为18500元,卫诚公司尚欠狄耐克公司45145元的货款;狄耐克公司就金信凤凰花园项目向卫诚公司合计发货金额为72235元,卫诚公司付款金额为19300元,卫诚公司尚欠狄耐克52935元的货款,前述两个项目合同欠付货款为98080元。2020年6月6日卫诚公司与陈军才向狄耐克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卫诚公司承诺在2020年7月31日前向狄耐克公司支付货款98080元,否则,除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卫诚公司还另需支付逾期欠款对应的资金占用费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的相关费用,且陈军才同意对卫诚公司尚欠狄耐克公司的货款980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时至今日,卫诚公司、陈军才仍未向狄耐克公司支付货款。狄耐克公司催告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卫诚公司、陈军才辩称,1.该份合同为狄耐克公司驻汕头办事处人员许少研于2016年10月26日在该公司驻汕头办事处借用卫诚公司印章以卫诚公司名义签署,货走卫诚公司名义,不走该狄耐克公司办事处,走卫诚公司名义该办事处人员收入提高。2.陈军才与许少研是朋友关系,出于朋友道义,陈军才同意出借卫诚公司印章。付款、收发货等由许少研操作,卫诚公司及陈军才一概不知,直到收到法院传票。卫诚公司无西苑小区项目,金信凤凰花园项目。金信凤凰花园是林华生施工经营项目,是林华生与许少研对接,卫诚公司一概不知。3.销售出库单上业务章与卫诚公司业务章对照,该章为伪造,出库单上无卫诚公司任何人员签字确认,该签字确认方为许少研签字,印章为许少研伪造。4.陈军才2017年10月发生脑梗,以为朋友道义不至于构陷,在付款承诺上签字,故而同意签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卫诚公司、陈军才的质证意见,狄耐克公司提交的《楼宇对讲系统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付款承诺函》,有原件相佐证,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狄耐克公司提交的销售出库单,因该销售出库单上卫诚公司的业务专用章与卫诚公司备案的业务专用章不一致,对其效力,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26日,卫诚公司与狄耐克公司签订两份楼宇对讲系统产品购销合同。其中壹份为西苑小区项目《楼宇对讲系统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XMDNAKE-GZ20161021001),约定卫诚公司就西苑小区项目可视对讲系统向狄耐克公司采购。另外一份合同为金信凤凰花园项目《楼宇对讲系统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XMDNAKE-GZ20161021002),约定卫诚公司向狄耐克公司采购金信凤凰花园项目可视对讲系统。两份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设备清单及价格,另外,两份合同约定交货地址为汕头市××路××号泰逸豪庭107之一,卫诚公司指定收货签收人:许少研。并在合同中第八条约定若卫诚公司未能及时交货,则每拖延一天按本合同总造价之0.3%支付违约金。 2016年12月31日,卫诚公司在4份《对账单》上加盖公章:其中,在零星-卫诚智能项目《对账单》中载明供货金额2025元,收款情况载明卫诚公司于2016年12月25日支付2025元,累计欠款0元。在汕头西苑小区《对账单》中载明供货金额63645元,收款情况载明卫诚公司于2016年12月25日支付18500元,累计欠款45145元。在汕头金信凤凰花园-卫诚智能《对账单》中,载明供货金额72235元,收款情况载明卫诚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支付19300元,累计欠款52935元。在《对账单》中载明西苑小区、金信凤凰花园、零星-卫诚智能项目出货金额137905元,收款金额为39825元,应收欠款金额98080元。 2020年6月6日,卫诚公司向狄耐克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壹份,内容载明:“根据我司与贵司的对账结果,截止2020年5月31日,我司尚欠贵司货款98080元,其中逾期欠款98080元,现因我司目前资金紧张无法按时付清逾期欠款,为保证双方的共同利益和今后的合作,我司在此承诺,2020年7月31日前向贵司支付货款98080元。在此期间,若我司未按上述时间偿还对应欠款,贵司有权停止一切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设备运行等),并就我司所有应付未付款项及对应的违约金一次性向我司进行主张,除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我司还另需支付逾期欠款对应的资金占用费(按月息0.8%计算利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等)……我司法定代表人陈军才对以上欠款98080元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卫诚公司盖章,陈军才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 本案诉讼过程中,狄耐克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2020年9月17日依法作出(2020)闽0206民初10310号民事裁定书,狄耐克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659.22元
判决结果
一、汕头市卫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080元; 二、陈军才对汕头市卫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军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汕头市卫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汕头市卫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808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四、汕头市卫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65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计1126元,由汕头市卫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军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凌野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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