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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闫彬
联系方式:010-67197611
注册时间:1997-12-1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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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2执异342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福利服装公司、北京市三环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1998年3月18日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1998)宣经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一、北京市福利服装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借款二十八万五千元;二、北京市福利服装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前支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利息及罚息十一万八千六百五十八元九角八分;三、北京市福利服装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前支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同期贷款利息的规定计算);四、北京市三环实业公司对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工商银行珠市口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1998)宣经初字第134号案件立案执行。 2005年7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1998)宣经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于2010年7月9日变更名称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05年7月29日在《金融时报》进行了公告,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2020年6月1日,工商银行珠市口支行出具《情况说明》,认可上述债权转让事项。 2013年12月3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1998)宣经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在《金融时报》上刊登公告,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2019年3月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确认函》,认可上述债权转让事项。 2018年9月13日,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文盛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1998)宣经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上海文盛公司,并于2018年10月30日在《国际商报》上刊登公告,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2019年6月26日,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认可上述债权转让事项
判决结果
变更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1998)宣经初字第13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赵燕来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沈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颖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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