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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15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逢春
联系方式:0599-7855173
注册时间:2002-04-01
公司地址: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20号
简介:
220KV及以下送电线路(含电缆)和同电压等级变电站的设计、施工、试验业务;电力设备检修及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小型水力发电站安装建设;民用建筑电气安装;水力发电、电力物资及建材经营销售;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电力设备租赁及销售;汽车租赁;汽车代驾;售电业务;售电网络及增量配电网运营;劳务分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输变电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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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兴与肖光发、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703民初2024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宏兴与被告肖光发、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新业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宏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晖、被告肖光发、被告顺昌新业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康宏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肖光发、顺昌新业电力公司共同支付康宏兴业务提成费205537.22元和违约金100000元,共计305537.22元。事实和理由:康宏兴于2014年2月知悉建阳市“滨江一号”楼盘电力工程的项目,因康宏兴自身不具有安装资质,遂将工程介绍给肖光发,肖光发自称其所属的公司具有资质,能够承揽该项目,康宏兴遂与肖光发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康宏兴将工程介绍与肖光发承揽,肖光发自愿支付康宏兴业务提成费,该费用按整体工程的总造价人民币10370000元的百分之五支付。后经康宏兴努力协作,2014年3月26日肖光发以顺昌新业电力公司的名义与福建新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肖光发作为公司代表也在合同上签名,顺利拿下“滨江一号”楼盘电力工程的项目。肖光发、顺昌新业电力公司开始有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支付了业务提成费180000元,现该项目已全部完工,按约定还应支付剩余业务提成费205537.22元,但肖光发、顺昌新业电力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未支付,按照《协议书》第四条,肖光发违约应承担双倍的赔偿。康宏兴认为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康宏兴作为介绍人的业务提成费应受法律保护。肖光发、顺昌新业电力公司拒不支付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康宏兴的合法权利。因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肖光发辩称,双方签订《协议书》属实,但对康宏兴提出的费用与事实不符,按照合同的约定需支付给康宏兴的款项应当扣肖光发已付的款项318000元,还要扣除三期建设中每期要支付给电力公司的150000元技术服务费,因此,肖光发只需支付给康宏兴178000元[(10370000元-450000元)×5%-318000元];肖光发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康宏兴主张的违约金的部分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顺昌新业电力公司辩称,根据2014年签订的协议书及最后一笔付款时间2015年7月份推算,本案于2017年诉讼时效就届满,康宏兴于2020年9月1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丧失胜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准单位和个人私自收取工程介绍费,康宏兴起诉要求支付的业务提成费不受法律保护,导致本案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本案《协议书》为康宏兴与肖光发双方自行订立,顺昌新业公司从未授权肖光发签订任何协议,也从未委托康宏兴介绍工程,依据合同相对性,顺昌新业电力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康宏兴对顺昌新业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康宏兴所举证据1.《协议书》,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3.《建阳滨江一号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合同》,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肖光发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8日,康宏兴与肖光发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2014年,康宏兴在房地产业知悉在有关建阳市××号××楼盘电力安装工程的项目,且通过各方面的协调,争取了该项目的电力安装工程。由于康宏兴的资质不够,特将该工程介绍给肖光发承揽,为此,肖光发承诺给康宏兴5%业务提成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1.康宏兴自愿将上述工程介绍给肖光发承揽。2.肖光发自愿支付康宏兴业务提成费,该费用按整体工程的总造价10370000元整的5%支付。3.支付方式:肖光发应在收到工程预付款的三天(按预付款的5%)支付给康宏兴。4.违约责任:若肖光发不能如期支付上述费用,则自愿承担违约金即按未履行的费用给以双倍支付;业务费已支付捌万元整,原与尤继明订立协议书作废,由康宏兴全权处理。5.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2014年3月16日,福建新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顺昌新业电力公司签订《建阳滨江一号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合同》,该合同实际由肖光发进行施工。 2015年2月12日,肖光发支付康宏兴80000元,2015年7月28日,肖光发支付康宏兴100000元,2016年2月3日,肖光发支付康宏兴90000元,2016年6月1日,肖光发支付康宏兴48000元。以上合计支付318000元,之后,肖光发未再支付康宏兴案涉款项。 《建阳滨江一号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合同》已履行完毕,截至2020年3月,福建新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案涉全部工程款。因肖光发未将剩余业务提成费支付给康宏兴,经康宏兴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康宏兴表示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
判决结果
一、肖光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康宏兴200500元; 二、驳回康宏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肖光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3元,减半收取2941.5元,由康宏兴负担786.5元,肖光发负担2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戴琳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翔苑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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