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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昌卫
联系方式:0891-6158919
注册时间:2012-12-04
公司地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通阳光新城1号楼542
简介: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凭备案证经营);广告信息咨询;服装、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文化体育用品、建筑材料、通讯器材(不含无线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销售;摄影、摄像服务;影视制作、电子媒体制作;举办文化艺术交流会、研讨会、讲座;专题片拍摄及后期制作;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音像、视频录制、剪辑;影视策划;电子产品、音响设备、视频设备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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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江西魏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02执817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2民初116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魏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2.094万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62.09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程伟明 审判员王义华 审判员魏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美静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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