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江西魏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02执817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2民初116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魏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2.094万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62.09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程伟明
审判员王义华
审判员魏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美静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