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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清槐
联系方式:023-67605781
注册时间:2015-12-30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5楼、7楼
简介:
一般项目:巴渝民宿项目的策划、设计、营销、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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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与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103民初15963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与被告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渝民宿公司)、第三人重庆恒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娜,被告巴渝民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恒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交被告基于与第三人签订的《唯一电影院旧城改造片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委托、代办协议书》而拆迁安置了原告所有的132户住宅的具体安置资料;2、判令被告配合第三人将132户住宅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7年11月26日,原告(原名为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民生路房管所)与第三人恒通公司签订了一份《市公房拆迁安置产权划还协议》(下称“协议”),约定:原告同意恒通公司拆除其管理的渝中区民权路、磁器街、八一路片区的直管公房25栋168户,其中住宅129户,居住面积2725.7㎡,非住宅39户,建筑面积1032.7㎡(最后决算按房管证和实际面积为准)。对恒通公司拆除原告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双方均采取互不补偿、互不结算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住宅集中在优雅广场购置商品房,不足部分采取其他地区或其他方式解决,兼顾原告利益相对集中安置,整栋或立体划还,恒通公司应按原告实际拆迁户数的新房建筑面积划还产权,产权归原告所有,并由恒通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恒通公司应将划还给原告管理的直管公房完整的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一式两套随房移交给原告。该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恒通公司在实际拆除了原告所有的住宅132户后却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1997年11月10日,恒通公司与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现为巴渝民宿公司)签订了《唯一电影院旧城改造片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委托、代办协议书》,约定:恒通公司将民权路、磁器街、八一路片区的房屋委托拆迁办实施拆迁安置;住宅部分由拆迁办以14.2万元/户包干购房安置;拆迁办应将拆迁安置的有关手续交给恒通公司存档。2010年3月11日,重庆市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民生路房管所等事业单位合并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2015年12月23日,经重庆市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对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调整,撤销七星岗房管所等10个事业单位建制,设立渝中区房管中心等六个单位,其中渝中区房管中心主要负责房屋管理局所属公房资产的经营管理等职责。2016年3月18日,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出具《关于下属事业单位合并注销相关事宜的通知》,确定七星岗房管所等5个房屋管理所的代管单位为渝中区房管中心。2016年6月2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印发《渝中区房管系统改革资产和资金处置方案》,将七星岗房管所的资产和相应的债权债务划转到原告。由于恒通公司未向原告履行房屋安置划还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恒通公司认为是市拆迁办不提交房屋安置资料,拒绝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才导致其无法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并表示愿意向市拆迁办提起诉讼,但其一直未向市拆迁办提起诉讼,也未采取其他措施要求市拆迁办交付房屋安置资料和办理产权证书。而原告在起诉恒通公司的案件中,为了查清事实,也将市拆迁办列为被告,市拆迁办认可实际拆迁安置了原告所有的132户住宅,但其以未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人,拒绝提供安置房屋的具体资料(包括拆迁房屋的安置合同、安置房屋的购房合同及权属证明等),导致原告与恒通公司的诉讼一直无法进行,原告无从获悉安置房屋的具体情况,无法行使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面临严重流失的困境。鉴此,既然恒通公司不向市拆迁办行使合同权益,而原告为了早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故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呈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巴渝民宿公司辩称,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该项诉求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相关要求。我方认为涉及的132户安置资料,涉及不同的安置事实、权利及义务,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一诉讼的规定,应当分案处理。涉及唯一片区的拆迁安置协议是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告不是该拆迁安置协议的相对方,无权基于该拆迁安置协议向被告直接主张权利。因为唯一片区的拆迁安置工作已完成多年,作为协议相对方的恒通公司在诉讼时效内未向被告主张合同权利,故原告基于代位权提起的本次诉讼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其提出的市公房拆迁安置划还协议中涉及的产权调换事宜,仅涉及恒通公司及原告之间的约定,被告未参与该合同,故该协议的约束力不适用于被告。而根据恒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唯一片区安置协议,公房划还没有包含在拆迁委托代办事宜中,不属于被告的合同义务。对此2016年5月12日《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涉及渝中区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情况》中,原告也进行了明确,唯一片区公房划还事宜,恒通公司支付的费用不包含公房划还费用。综上,原告提出本案诉讼的主体不适格,且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也无相关的证据和事实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恒通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恒通公司经批准在渝中区唯一电影院片区修建“西南商贸中心”(即现恒通云鼎大厦)。 1997年11月10日,恒通公司(协议中称甲方)与市拆迁办(协议中称乙方)签订《唯一电影院旧城改造片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委托、代办协议书》,约定:为加快重庆市的旧城改造,甲方经批准在渝中区唯一电影院片区兴建“西南商贸中心”。为保证该工程的顺利实施,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该片区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经协商,双方现就委托、代办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一、房屋拆迁范围:涉及动迁的街道门牌号是:民权路XX号、XX号单号(含所有附号);磁器街XX号、XX号双号(含所有附号);八一路XX号、XX号双号(含所有附号)。以上拆迁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正式拆迁红线图界定的范围为准。二、拆迁数量:经初步测算该片区共需拆除各类房屋建面26364平方米,住用户数405户计算,其中住宅338户,建面6564平方米;非住宅67户,建面19800平方米。以上数据住宅按实际动迁户数,非住宅按实际动迁建面为准。三、拆迁、安置方式和原则:1、拆迁安置方式,住宅部分由乙方14.2万元/户包干购房安置。(包干费用含拆迁安置中的购房、水、店、气、讯、搬家、搬家奖励、装饰补偿、私房及单位自管方作价补偿、购房费税及私房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所产生的费用)。2、拆迁安置执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现行的费额补偿标准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办法。3、住宅采取就近购现房一次性安置,鼓励到郊区安置以及互换房安置和迁建补偿安置相结合。4、住宅的安置房源: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协议后甲方预付125户住宅包干费用,待125户住宅拆迁计划完成时,甲方再付125户住宅包干费用给乙方,在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后五天内再一次付清88户住宅包干费用的尾款。准时保障安置房源资金、由乙方负责组织房源,甲方予以配合。四、甲、乙双方的责、权、利:乙方,其中第3项为受甲方委托,以乙方名义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随时将拆迁进度及涉及甲方建设的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并将拆迁安置的有关手续交给甲方存档。该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其他约定。 1997年11月26日,恒通公司(协议书中称甲方)与重庆市房地管理局渝中区分局民生路房管所(协议书中称乙方,以下简称民生路房管所)签订《市公房拆迁安置产权划还协议》,约定:甲方经市计委重计委固(1993)430文立项批准,市规划局重规设(1993)中10号文划定红线,在民权路、磁器街、八一路片区进行旧城改造。现就甲方拆除乙方管理的直管公房的有关事宜,根据国务院(1991)78号文和重人发(1992)19号文、重府号(1995)83号文、(1996)66号文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好友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同意甲方拆除其管理的直管公房25栋168户,建筑面积2673.5平方米。其中住宅129户居住面积2725.7平方米,非住宅39户,建筑面积1032.7平方米(最后决算按房管证和实际面积为准),非住宅租金额20654元。红线范围内直管公房街门号如下:民权路XX号;磁器街XX号;八一路XX号-XX号。二、上列乙方拆迁户的过渡补助等有关费额,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办理。三、建房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至公元2000年12月31日为止。建房期间乙方不收取甲方空损租金,但逾期新房未投入使用,则由甲方每月按当时的非住宅租金标准补偿乙方,直至新房安置为止。如建房需延期,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相应顺延并告知乙方备案。四、甲方拆除乙方管理的住宅、非住宅,双方采取互不补偿、互不结算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A、因该片区不建住宅,甲方采取就近安置原则,集中在优雅广场购置商品房,不足部分采取其他地区或其他方式解决,兼顾乙方利益相对集中安置,整栋或立体划还。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拆迁户数的新房建筑面积划还产权,产权归乙方,并由甲方办理房屋产权管业证交给乙方。B、甲方拆除乙方管理的非住宅,甲方应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其面积不得少于原拆迁面积。非住宅安置:原平街营业用房,原则上在新建房内平街层集中安置,非住宅中免租用房在征得使用单位意见后可在异地集中安置,甲方在新建房安置后半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交给乙方。五、如因甲方转让该建设项目,影响非住宅及住宅的按期安置,其乙方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六、新房竣工后,甲、乙双方密切配合,共同验收新建房屋并审查安置方案。甲方应将划还给乙方管理的直管公房(住宅、非住宅)完整的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一式二套随房移交乙方管理。该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其他约定。乙方上级主管部门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还在该协议上盖章。 该协议签订后,民生路房管所将上述《市公房拆迁安置产权划还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与恒通公司拆除。恒通公司安置了部分住宅,却一直未将安置房屋产权划还给民生路房管所。民生路房管所多次致函恒通公司,要求恒通公司划还安置房屋产权并支付空损租金。2003年8月15日,恒通公司致函民生路房管所,承诺在2004年一季度以前彻底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所确定的各项义务,但恒通公司并没有履行。2005年11月15日,市拆迁办向恒通公司发出《关于进行“唯一”电影院旧城改造片区拆迁安置结算的函》,载明:我办于1997年11月10日与你司签订“唯一”电影院旧城改造片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代办协议书。该工程于1998年3月28日实施动迁,1999年12月已腾空交地给你司。交地后我办与你司多年来反复核对资料,双方商谈就拆迁安置进行结算。关于该片区所涉及的公房产权划还事宜,待双方在结算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我办将及时与民生路房管所具体衔接此事。 2006年6月16日,恒通公司办理了恒通云鼎大厦的《房地产权证》。2006年10月9日,恒通公司致函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和民生路房管所,称:“关于产权划还事宜,对住宅部分:我公司与市拆迁办达成的拆迁协议是由市拆迁办负责拆迁补偿和产权证办理,由我公司催促市拆迁办尽快办理民生路房管所住宅部分的产权移交事宜,并办好产权证后由我公司交与民生路房管所完善有关手续。”2010年1月11日,市拆迁办拆迁四部出具《说明》,载明:民生路房管所131户(包括强拆未安2户),因产权划还问题未完结,因此暂由拆迁办保管租约及证明。 2016年5月12日,市拆迁办(甲方)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乙方)签署《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涉及渝中区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情况》,其中说明二《唯一片区情况说明》载明:1997年11月,民生路房管所与恒通公司签订的《市公房拆迁安置产权划还协议》和《重庆恒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安置市有公房的划还协议》,拆迁办并未参与。同月,拆迁办与恒通公司签订《唯一电影院旧城改造片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委托、代办协议书》。其中,关于住宅部分的表述为:“住宅部分由乙方14.2万元/户包干购房安置(包干费用含:拆迁安置中的购房主、水、电、气、讯、搬家、搬家奖励、装饰补偿、私房及单位自管房作价补偿、购房费税及私房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所产生的费用)”,未包含公房产权划还费用。在其他条款中,也未明确拆迁办有代为进行产权划还这一义务。 另查明,2010年3月11日,重庆市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区编委【2010】4号载明: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民生路房管所、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七星岗房管所、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南纪门房管所等3个事业单位合并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2015年12月23日,重庆市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渝中编委【2015】104号载明:撤销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两路口房屋管理所等10个事业单位建制。2016年3月18日,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关于下属事业单位合并注销相关事宜的通知》渝中房【2016】56号文件载明:局属各单位,根据渝中区委区府《关于深化房管系统改革的实施意见》(渝中委发【2015】14号)文件的指导精神和改革原则,我局将注销下属10家事业单位,新成立6家事业单位。就新旧事业单位过渡及衔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新单位代管对应待注销单位(新旧事业单位合并对应关系详见附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所有银行账户,对过渡期待注销单位所有事项负责。注销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档案等除按规定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外,其余移交给新成立事业单位。附件新旧事业单位合并对应关系表载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代管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2019年9月12日,重庆市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渝中委编委【2019】93号载明:将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更名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 2018年12月28日,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渝委编办【2018】218号《关于撤销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等3个经营类事业单位建制的复函》:同意撤销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重庆市小康住宅工程处、重庆市民用建筑勘察设计院事业单位建制。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财政局作出渝财资产函【2018】330号《关于同意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撤销后资产处置事宜的复函》同意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撤销后,依据其2018年12月11日资产负债表,将其持有的重庆康恒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重庆庆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无偿划转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公司;扣除上述已划转股权投资1194万元,剩余资产总额12992.73万元、负债总额8482.57万元、净资产4510.16万元,其净资产4510.16万元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全部划入重庆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 再查明,民生路房管所、七星岗房管所、渝中区房管中心于2010年、2012年、2015年、2017年多次以恒通公司、市拆迁办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公司履行《市公房拆迁安置产权划还协议》,划还直管公房所有权并办理房地产权证。后上述案件均撤回了起诉。 对于上述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陈述在民生路房管所与恒通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即将当时房管所管理的承租人明细及租约证都移交给恒通公司,而恒通公司在以往的诉讼中均陈述市拆迁办未将132户安置的具体资料移交给恒通公司,致使恒通公司无法将相关资料移交给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现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只保存有恒通公司移交的被拆迁的132户住宅住户的统计表。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不清楚被拆迁的132户住户是否被安置,更不清楚安置在什么地方,但是多年以来也没有住户要求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进行安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市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绍月 审判员朱学军 审判员梁承碧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艳彬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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