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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成
联系方式:0935-2210039
注册时间:2009-07-07
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二环南路房管大厦八层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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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民终560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武威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就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娟、于春梅,被上诉人再就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红、李养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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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城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六项中关于利息的支付内容,改判按照审计结算的时间对未付工程款计算利息,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对第一、二项中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和利息起算时间重新予以确定;2.撤销第三、四、五项,改判第三项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未作部分工程款59100元,改判第四、五项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未作部分工程款70400元及合同约定的质保金1762814元,对利息部分应按审计结算文件起算应付工程款利息;对第三项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和利息起算时间应按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予以确定;3.撤销第六项,改判应付工程款为2513763.4元并按照审计结算时间对未付工程款起算利息;4.请求以再就业公司应承担的危旧房改造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违约金1375785.23元抵销城投公司应付工程款;5.撤销一审判决对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判决内容,合理分配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再就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第一,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中超过2年保修期的约定无效错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实施,案涉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10月至2016年8月,该期间实施的2005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建设工程保修期的约定并没有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限制性规定,判决引述的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第二,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认定错误。一是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合同价之外调增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及利息起算时间认定错误。一审查明的事实表明除新鲜小区、南园小区维修项目外,城投公司已对其他工程按中标合同约定的固定合同价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比例履行了付款义务,再就业公司主张的各项未付工程款之所以发生了延后支付,是因为双方对合同价款之外调增的工程款未进行结算,城投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审核报告表明对于调增工程款的结算审计和审核不是城投公司单方实施的审计审核,而是根据再就业公司提交报审资料并同意的情形下进行的审计审核,并按照审计审核结论确定调增的工程款数额。一审中,双方均对审计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书无异议,该部分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应为审计审核报告出具之日。相关法律规定,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并非指工程竣工时间,而是与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相关,一审判决将工程竣工时间认定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是一审判决对市民南路2、3#住宅楼的竣工时间认定错误,2、3#住宅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明确载明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双方对该竣工验收备案表均无异议,但一审判决将2#楼的竣工时间认定为2018年1月5日,3#楼的竣工时间认定为2016年11月7日,该认定与双方无异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为初验结束后,再就业公司提交了验收报告,而城投公司未及时组织验收造成验收延期,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由此导致认定的工程款数额、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应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及利息计算基数均错误。三是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质保金数额及返还时间认定错误。双方约定质保金按照工程款数额的5%预留,质保金按照合同签约价计算。在结算时工程款发生了调增,按照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当为工程结算款的5%,一审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金额认定质保金数额错误。四是根据甘肃国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咨询公司)作出的甘国信审核(2018)第001号、(2019)第037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市民南路1、2、3#楼在审计结算时尚有部分工程未完成,但一审判决认定1、2、3#楼应付工程款中并未扣除再就业公司末实施部分的工程结算价款129500元。三、一审判决对再就业公司履行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不承担延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双方签订的《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11年1O月20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2年8月29日,延期竣工时间10个月,再就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延期竣工天数计算违约金1375785.23元。四、双方协商以商铺抵顶工程款1117万元,但再就业公司未出具相应工程款发票,在其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下,城投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五、一审判决对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分配应当根据判决对诉讼请求支持的情况确定,一审驳回了再就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却将案件受理费全额判决由城投公司承担,不符合诉讼费负担的分配原则。 再就业公司辩称,城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判决认定质保金返还期限正确。2005年1月20日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二十四个月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2017年6月20日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同于保修期,质量保证金不同于保修费用。质量保证金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二、城投公司要求对质保金返还时间及工程利息起算时间重新确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合同约定,武威市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工程每月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付到85%,待竣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武威市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住房门窗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20万元备料款,其余工程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竣工后留5%的质保金,一年保修期后付清;市民南路东侧1、2、3#楼工程款按实际进度支付,预留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市民南路东侧南端商住楼室外配套附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款。一审判决城投公司自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付工程款利息正确。三、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款数额正确。甘国信审核(2018)第001号、(2019)第037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后,再就业公司完成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说明的未完工程。甘肃惠安消防检测公司于2019年1月出具的报告意见为合格,武威市公安局消防支队2019年4月对市民南路1、2、3#楼进行了消防备案。上述事实证实,再就业公司完成了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说明的未完工程,城投公司认为应扣除未完工程款1259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四、城投公司要求再就业公司承担危旧房改造项目延误工期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施工过程中由于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工程量增加导致延期竣工,再就业公司不应承担延期竣工的责任。五、城投公司以再就业公司未开具工程款发票而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六、一审判决关于诉讼费的承担正确。 再就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城投公司支付再就业公司工程款7682524.82元;2.判决城投公司支付再就业公司2020年5月8日之前的工程款利息2522290.03元,并自2020年5月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城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0月1日,再就业公司与城投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再就业公司承建武威市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工程,开工日期2010年10月5日,竣工日期2011年10月20日,合同价款24567106元(标底价),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图纸以外的签证须经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汇同确认后,方可进行决算,否则无效。每月按工程实际形象进度计量支付,付到85%,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到95%,留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了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土建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屋面、卫生间防水为5年,其他为2年;保修金按合同价款的5%确定为1228355元(不计利息)。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返还承包人。合同签订后,再就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2年8月29日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城投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定造价为27403374.49元。截至竣工验收之日,城投公司付款2333万元,2015年2月5日付款300万元,2015年3月11日付款100万元,合计付款2733万元,尚欠工程款73374.49元。 2011年11月24日,再就业公司与城投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了断桥隔热平开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城投公司将武威市2010年度安置房断桥隔热平开窗制作、安装工程承包给再就业公司施工,合同价1706574.58元,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支付20万元的备料预付款,其余工程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竣工后,扣留5%的质保金(85328.73元),一年保修期后付清。2012年8月29日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截至竣工验收之日城投公司付款162万元,尚欠86574.58元。 2011年9月29日,再就业公司与城投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再就业公司承建武威市市民南路东侧南段1#商住楼建设项目,开工日期2011年9月7日,竣工日期2013年9月6日,合同价15989157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图纸以外的签证须经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汇同确认后,方可进行决算,否则无效。每月按工程实际形象进度计量支付,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了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土建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屋面、卫生间防水为5年,其他为2年;合同保修金按合同价款的5%确定为799457元(不计利息)。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险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合同签订后,再就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4年5月24日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2018年1月城投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定结算价为18155793.77元,有关事项说明:1#商住楼室外散水工程、配电室地面绝缘橡胶面层工程、电梯间窗户不锈钢栏杆未施工,双电源切换箱1台、安全出口灯28套、疏散指示灯4套、应急灯82套、灭火器131具、消防报警主机均未按设计安装。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由施工单位承诺按设计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和限期安装,依据施工单位承诺承诺书本次审核中暂计入结算中,若本报告出具后未限期整改和限期安装,应从结算价中扣除上述工程项目结算价,不得支付工程款。截至竣工验收之日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12902480.42元。2017年7月14日付款50万元,2020年1月14日付款200万元。 2011年9月29日,再就业公司与城投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再就业公司承建武威市市民南路东侧南段2#住宅楼、3#商住楼建设项目,开工日期2011年9月12日,竣工日期2013年9月11日,合同价30579762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图纸以外的签证须经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汇同确认后,方可进行决算,否则无效。每月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了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土建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屋面、卫生间防水为5年,其他为2年;合同保修金按合同价款的5%确定为1528988元(其中2#楼705788.85元,3#楼823199.15元)。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险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合同签订后,再就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6年10月25日再就业公司填报了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和城投公司加盖了公章,2016年10月30日监理单位、城投公司、监理公司向凉州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初验报告,认为2016年10月20日初验时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2016年11月7日再就业公司向城投公司提交了对3#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报告。2018年1月城投公司委托第三方对3#商住楼建设项目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定结算价18060903.99元,有关事项说明:3#商住楼室外散水工程、电梯间窗户不锈钢栏杆未施工,安全出口灯18套、疏散指示灯4套、应急灯49套、灭火器118具、消防报警主机均未按设计安装。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由施工单位承诺按设计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和限期安装,依据施工单位承诺承诺书本次审核中暂计入结算中,若本报告出具后未限期整改和限期安装,应从结算价中扣除上述工程项目结算价,不得支付工程款。截至2016年11月7日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780万元,2020年1月14日付款100万元。2018年1月5日再就业公司向城投公司申请对2#住宅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9年9月城投公司委托第三方对2#住宅楼进行了审计,审定结算价17195389.6元。有关事项说明:电梯间窗户不锈钢栏杆未施工,安全出口灯34套、疏散指示灯17套、应急灯17套、灭火器83具未安装,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由施工单位承诺按设计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和限期安装,依据施工单位承诺承诺书本次审核中暂计入结算中,若本报告出具后未限期整改和限期安装,应从结算价中扣除上述工程项目结算价,不得支付工程款。截至2018年1月5日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1350万元,2018年7月6日支付200万元。 2016年8月28日,城投公司与再就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再就业公司承建市民南路东侧商住楼、住宅楼地界内建筑物散水以外的所有室外配套设施设备,室外公共建设工程所包括的所有工程内容,开工日期2016年8月23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21日。合同价3393361.94元,合同价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竣工验收后支付。质量保修合同约定了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土建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为5年,其他为2年;合同保修金按合同价款的5%确定为169668.1元,2017年12月5日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2019年11月11日该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2019年12月城投公司委托第三方对该项目进行了审计,审定结算价3698697元。 城投公司与再就业公司签订协议2份,约定由再就业公司承建新鲜小区北区维修项目、新鲜小区南区维修项目、南园小区维修项目,协议价格分别暂定为497552.87元、85373.37元、204609.02元。2019年12月12日城投公司委托第三方对上述项目进行了审计,新鲜小区北区维修项目审定价格344808.07元,新鲜小区南区维修项目审定价格75940.27元,南园小区维修项目审定价格193523.07元,合计614271.4元。 2018年6月18日,城投公司、再就业公司、蔡忠周三方签订了商铺抵顶工程款协议,城投公司以市民南路东侧商住3#楼商铺总建筑面积889.36平方米,总价款1111.7万元抵顶市民南路东侧项目对应的工程款,其中支付1#楼工程款250万元,支付3#楼工程款861.7万元。 2018年5月29日,城投公司与甘肃惠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对市民南路东侧商住楼项目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于2019年1月5日出具了报告,报告意见合格。2019年4月9日武威市公安消防支队凉州区大队对市民南路东侧1、2、3#楼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审法院认为,再就业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的武威市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武威市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住房门窗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武威市市民南路东侧南端1#商住楼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武威市市民南路东侧南端2#住宅楼、3#商住楼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武威市市民南路东侧南端商住楼、住宅楼室外配套附属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新鲜小区南、北区及南园小区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在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不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当然承担保修义务,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与缺陷修复责任是重合的,但质量保修金并非保修费用,该金额虽由发包人预先扣留,但仍属于承包人所有,而发包人退还质量保修金并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本案中,再就业公司与城投公司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不同工程的保修期,但并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双方约定超过2年返还保险金的部分,属约定无效。 案涉项目竣工日期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2016年11月7日再就业公司在对初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向城投公司提交了对市民南路东侧南端3#楼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报告;2018年1月5日再就业公司向城投公司提交了市民南路东侧南端2#住宅楼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城投公司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修改意见,但城投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至2019年7月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以再就业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认定竣工日期,即市民南路东侧南端3#楼的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市民南路东侧南端2#楼的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5日。其余案涉项目工程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竣工日期确定。 再就业公司是否应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武威市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武威市市民南路东侧南端1#商住楼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武威市市民南路东侧南端2#住宅楼、3#商住楼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武威市市民南路东侧南端商住楼、住宅楼室外配套附属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等均约定了竣工日期,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均进行了变更增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再就业公司不应承担延期竣工的责任。 市民南路东侧南端1、2、3#楼工程结算价审核时提出的整改部分是否应扣减。2018年1月审核时,发现1、2、3#楼存在需整改的事项,因整改事项大部分为消防设施,2019年1月5日甘肃惠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结论为合格。2019年4月9日武威市公安消防支队凉州区大队对市民南路东侧1号、2号、3号楼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城投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其委托他人整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整改的费用。故其要求对市民南路东侧南端1、2、3#楼工程结算价审核时提出的整改部分费用予以扣减的主张不予支持。 工程款及质保金的应付款时间及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武威市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工程项目审定造价为27403374.49元,截至2012年8月29日竣工验收之日,城投公司付款2333万元,从竣工验收之日起,除质量保证金1228355元外,其余款项2845019.49元属于城投公司应支付再就业公司的工程款,城投公司应从竣工验收之日起,承担应付工程款的利息。至2014年8月29日,城投公司应返还再就业公司1228355元的保证金,即从2014年8月29日起应支付工程款4073374.49元(2845019.49元+1228355元)并承担利息。2015年2月5日城投公司付款300万元,欠付工程款1073374.49元。2015年3月11日付款100万元,欠付工程款73374.49元。2.断桥隔热平开窗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合同价1706574.58元,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预付款,工程竣工后,扣留5%的质保金(85328.73元),一年保修期后付清。2012年8月29日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截至竣工验收之日城投公司付款162万元,扣除应扣留的质保金85328.73元,其余款项1245.85元属于城投公司应支付再就业公司的工程款,城投公司应从竣工验收之日起,承担该应付工程款的利息。至2013年8月29日约定的返还质保金的期限届满,城投公司应返还质保金85328.73元,城投公司未及时返还,应承担此后的欠款利息,即从2013年8月29日支付欠款86574.58元(1245.85元+85328.73元)及利息。3.市民南路东侧南段1#商住楼建设项目,审定结算价为18155793.77元,截至竣工验收之日2014年5月24日,城投公司支付工程12902480.42元。扣除应扣留的质保金799457元,其余款项4453856.35元属于城投公司应支付款项,城投公司从竣工之日起,承担应付工程款的利息。至2016年5月24日城投公司应返还质保金799457元,城投公司未及时返还,应从2016年5月24日起承担利息,城投公司2017年7月14日付款50万元,2018年6月18日抵顶商铺250万元,2020年1月14日付款200万元,合计付款17902480.42元。欠付工程款253313.35元。欠付工程款253313.35元。4.市民南路东侧南段2#住宅楼项目审定结算价为17195389.60元。截至2018年1月5日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1350万元,扣除应扣留的质保金705788.85元,其余款项2989600.75元属于城投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城投公司从竣工之日起,承担应付工程款的利息。2018年7月6日支付200万元。至2020年1月5日城投公司应返还质保金705788.85元,城投公司未及时返还,应从2020年1月5日起承担利息。城投公司欠工程款1695389.60元。5.市民南路东侧南段3#商住楼项目审定结算价为18060903.99元项目审定结算价为18060903.99元,截至竣工之日2016年11月7日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780万元,扣除应扣留的质保金823199.25元,其余款项9437704.65元属于城投公司应付工程款,城投公司从竣工之日起,承担应付工程款的利息。2018年6月18日付款861.7万元,至2018年11月7日城投公司应返还质保金823199.25元,城投公司未及时返还,应从2018年11月7日起承担利息。2020年1月14日付款100万元。尚欠工程款643903.99元。6.市民南路东侧商住楼、住宅楼地界内建筑物散水以外的所有室外配套设施设备项目审定结算价为3698697元,至2019年11月11日竣工之日,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扣除应扣留的保证金169668.1元,欠付工程款2529029.3元。7.新鲜小区北区维修项目、新鲜小区南区维修项目、南园小区维修项目,2019年12月12日城投公司委托第三方对上述项目进行了审计,合计614271.4元。从2019年12月12日起城投公司应支付该工程款并承担利息。 综上,再就业公司要求城投公司给付工程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城投公司给付再就业公司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工程款73374.49元及利息(以2845019.49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8月28日;以4073374.49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2月4日;以1073374.49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以73374.4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1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二、城投公司给付再就业公司断桥隔热平开窗制作安装项目工程款86574.58元及利息(以1245.85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8月28日;以86574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29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三、城投公司给付再就业公司市民南路东侧南段1#商住楼建设项目工程款253313.35元及利息(以4453856.35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以5253313.35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以4753313.35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6月17日;以2253315.35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以253313.3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四、城投公司给付再就业公司市民南路东侧南段2#住宅楼建设项目工程款1695389.6元及利息(以2989600.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7月5日;以989600.7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4日;以1695389.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五、城投公司给付再就业公司市民南路东侧南段3#商住楼建设项目工程款643903.99元及利息(以9437704.7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6月17日;以820704.7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1月6日;以1643903.99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以643903.9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六、城投公司给付再就业公司市民南路东侧商住楼、住宅楼地界内建筑物散水以外的所有室外配套设施设备项目工程款2529029.3元及利息(以2529029.3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七、城投公司给付再就业公司新鲜小区北区维修项目、新鲜小区南区维修项目、南园小区维修项目工程款614271.41元及利息(以614271.41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八、驳回再就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的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54元,由城投公司负担。 二审中,城投公司提交3组证据:第一组:l#楼未施工待做项目《工程结算书》、2#楼未施工待做项目《工程结算书》、3#楼未施工待做项目《工程结算书》各1份,第二组:《情况说明》、《未做工程量统计表》各1份,第三组:照片10张。拟证明根据双方一审认可的甘国信审核(2018)第001号、(2018)第037号审计报告,案涉市民南路1、2、3#楼均存在再就业公司未作工程,应予以扣除。经结算,该部分应扣工程款分别为1#楼59147.43元、2#楼6055.33元、3#楼51633.22元,合计116835.98元。再就业公司未做工程l#楼至今尚有室外散水工程、配电室地面绝缘橡胶面层工程、双电源切换箱等工程未做;2#楼至今尚有配电室地面绝缘橡胶面层工程未做;3#楼至今尚有室外散水工程、配电室地面绝缘橡胶面层工程、安全出口灯等工程未做。再就业公司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3份结算书只能反应国信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审核时有部分消防工程未完成,但不能证明最终未完成,该证据的形成时间不实,属伪证。第二组证据的《情况说明》仅反映了在工程造价审核中的情况,不代表最终实际完成情况,且系单方形成。第三组证据10张照片不能完全反映工程情况,不具有客观性,不能证明设计宽度,不能证明再就业公司施工未达到要求;配电室地面绝缘胶面层照片也证明再就业公司已经完成了工程量。后三张照片系楼梯间消防疏散指示灯,按照设计不需要做。 再就业公司提交了四组证据并申请1名证人出庭作证。第一组:照片29张,拟证明再就业公司完成了1、2、3#楼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记载的未完工程。第二组:1#楼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及结算单、2#楼消防工程结算单、3#楼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及结算单、武威市市民南路消防管网结算单各1份,拟证明再就业公司完成了武威市市民南路1、2、3#楼灭火器、消防主机的安装。第三组:1、2#楼电气工程承包合同、3#楼电气工程结算单各1份,拟证明再就业公司将安全指示灯、疏散灯、应急灯等灯具的安装承包给文利才安装完成。第四组:1#楼扶手栏杆购买合同及2、3#楼扶手栏杆结算单各1份,拟证明再就业公司完成了1、2、3#楼电梯间窗户不锈钢栏杆的安装。文利才陈述,其系案涉工程电气分项承包人,负责电气照明、楼道消防应急灯、配电箱等项目安装,所有的消防系统完成后,通过了消防部门的检测和验收。城投公司质证意见,当事人虽然签订了合同,并进行了结算,但不能反映支付了款项,且灭火器没有数量显示,主机只有一部,再就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有灯具,但没有写明是案涉的三种灯,结算单不能反映实际结算,不予认可。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做了灯具工程,但数量不确定,也未提供结算依据。再就业公司认为证人证言属实。 国信咨询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1份,载明:…2020年9月份,该公司应建设单位(城投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审核报告中未完工程结算书,供建设单位参考。由于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报价计算的结算,不需要施工单位确认。”城投公司质证意见,其无意见。再就业公司质证意见,该鉴定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应受到处罚。 经审核,按照甘国信审核(2018)第001号、(2019)第037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的有关事项说明,案涉工程1、2、3#楼在审计结算时尚有部分工程未完成。二审中,再就业公司提交了四组证据及1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其已完成了前述工程,该证据与甘肃惠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及武威市公安消防支队凉州区大队对市民南路东侧1、2、3#楼消防备案材料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再就业公司完成了该部分工程内容,本院予以采信。城投公司提交的3份《工程结算书》虽然载明的形成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31日、2019年9月5日,但城投公司在质证中认可该3份证据实际制作时间均在一审庭审之后,国信咨询公司在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认可该3份证据实际形成于2020年9月份。因此,该3份证据系伪证,本院不予采信。城投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系其单方制作形成,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采信。城投公司提交的10张照片与再就业公司提交的照片部分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照片不足以证实再就业公司没有完成相关工程内容。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40元,由上诉人武威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康天翔 审判员芦晨 审判员徐长飞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洁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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