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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智华
联系方式:0871-6335681
注册时间:2015-02-09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南区商业街5幢1-01号
简介: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应用、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站建设;数据处理、存储;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建筑劳务分包;计算机网络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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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晨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晨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露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云01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元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梁、唐顺良,被上诉人晨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元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晨露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房建和市政项目交易平台需求说明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一)《元大信息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以根据双方签字认可的招标投标业务流程图、附件一《元大信息电子招标投标平台需求文档说明书》和附件二《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核心模型Axure原型》描述的需求进行平台设计和开发,2016年3月8日签字的附件一、附件二仅仅是为了合同签订而写的全部需求文档说明书中的一册。(二)晨露公司提交的2016年3月8日《元大信息电子招标投标平台需求文档说明书》仅第一卷有内容,第二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定制需求部门内容至第七卷的内容空白。(三)涉案合同第六部分“开发及交付时间”约定(详见合同书第7页、8页),2016年3月20日完成房建和市政项目交易平台需求说明书及Axure原型设计,并要双方签字。(四)企业平台和房建、市政项目建议平台是两个独立的内容,晨露公司提交的仅仅是企业平台的需求说明书及Axure原型设计,但是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16年3月20日前提交房建和市政项目交易平台需求说明书及Axure原型设计导致项目无法在2016年5月9日前完成房建和市政项目交易平台的开发。二、(一)晨露公司已经构成违约。“需求调研”产生的“需求说明书和Axure原型设计”的内容是晨露公司对元大公司的招投标业务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并不是软件本身。元大公司向原审法院演示的最终完成的流程图,可以反映软件开发必需要有业务流程才能进行,说明晨露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第二项“项目实施内容”第(7)款的“招投标业务流程图”。关于合同附件三:晨露公司提交的附件中的内容,大部分是元大公司提供素材的简单整理。合同约定在2016年5月9日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检测规范以及当地调研需求整理基线版本功能。1、2016年6月2日会议纪要显示晨露公司仅完成了招标平台系统基线的开发,房建和市政项目交易平台并没有开发。2、2016年6月21日,邮件明确经过测试,晨露公司提供的测试版本出现尚未完成的系统功能。3、2016年6月29日,邮件《关于元大电子招标平台后续开发推进的计划意见》明确提出之前因为赶时间未以书面提交的需求文件,尽快提供书面清单补齐。4、针对晨露公司初验申请的回复明确告知目前测试版本的系统检验不通过。综上,晨露公司构成违约。(二)合同第十条第(五):“如乙方所交付平台在甲方初验时,与合同所明示的标准及附件不相符合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全部返还已收款项”。54万元是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第一个付款节点,不是晨露公司前期工作的成本即对价。项目进程停留在2016年3月20日前的内容。1、软件系统开发所依据的基础文档没有完成;2、晨露公司从来没有通过计算机演示,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以看出软件运行界面、源代码等直接表明开发了软件的证据;3、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间节点之前,晨露公司还没有完成系统需求说明书的设计;4、没有流程图,软件系统不能有效开发;5、元大公司已履行先行义务,合同第六条第(三)款无法执行的原因是晨露公司违约;继续磋商履行,并不会丧失再次通过法定解除条款解除的权利,也不能等于就认可对方前期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三)原审法院混淆了开发软件的基础文档“附件一、附件二”和合同标的“软件系统”的关系。晨露公司提供的内容测试都不能通过,达不到初验的条件,其提供的邮件证据中的相关文档,元大公司并无法掌握及使用。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解除应该适用该条款第(三)或(四)款的规定,元大公司为守约方,晨露公司构成违约。晨露公司应全部返还已收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晨露公司辩称:(一)房建和市政平台系按元大公司要求并根据云南省住建厅395+396号文+3号令为依据进行需求调研和开发,因元大公司一直未提供专家调研及调研企业,双方未签署书面的需求调研书。该平台已完成开发并在2016年5月9日前交付元大公司。(二)晨露公司已经依约完成开发工作并依约交付了平台,但元大公司未履行测试义务。(三)2016年5月9日交付的平台符合初验标准,元大公司完成主流程测试,平台已经能跑通,符合初验标准,2016年6月2日会议纪要对此予以了证实;此后针对元大公司提出的新需求,晨露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交付了最终版本,元大公司未履行测试义务,不能证明晨露公司开发的软件不符合初验标准,晨露公司无违约行为。(四)本案开发系部署在元大公司服务器上,合同约定了源代码的交付是在平台验收之后。(五)晨露公司已完成元大电子信息投标平台基线版本(100万元)、房建和市政项目交易平台(15万元)、招标文件制作软件(10万元)、投标文件制作软件(15万元)等共价值140万元的开发工作。综上,晨露公司超额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请求驳回元大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元大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并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云0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晨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遂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云民终22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元大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晨露公司向元大公司返还54万元;二、判令晨露公司向元大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三、判令涉案合同已于2018年2月12日解除;四、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晨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元大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和晨露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由晨露公司为元大公司开发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包括:交易平台(含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所涉及到的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电子平台及财政部门所管辖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合同金额为180万元。合同签订后,元大公司向晨露公司支付费用54万元,晨露公司进行过初步需求调研,但一直未完成需求方案设计。两年来元大公司多次催促,晨露公司均未能履约。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情况 元大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曾智华,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网络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晨露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左浩,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研究、销售及技术服务”。 二、涉案合同的约定内容 2016年3月5日,元大公司(甲方)与晨露公司(乙方)在元大公司住所地签订涉案合同,约定晨露公司为元大公司开发云南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第二部分:项目实施内容 本合同服务内容包括: (一)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要求和标准,开发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包括:交易平台(含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所涉及到的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电子平台及财政部门所管辖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七)详细的功能需求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招标投标义务流程图、《附件一: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需求文档说明书》(简称附件一,下同)、《附件二: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核心模块Axure原型》(简称附件二,下同)以及后续补充的《元大电子招投标平台需求变更说明书》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由于本合同进度的需要,招标投标业务流程图、附件一、附件二无法一次确认、签字完全,因此,采用分册的方式分阶段分别确认、签字,作为附件的组成部分。甲方签字代表为张炜,乙方签字代表为左浩。 第四部分: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负责指派专门的业务专家提供业务需求咨询,确保业务调研过程顺利进行; (二)甲方自行采购平台运行所需的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全设施和运行所依赖的环境; (三)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软件所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向乙方反馈修改意见;等。 第五部分: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负责根据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招标投标业务流程图、附件一和附件二描述的需求进行平台设计和开发,并及时与甲方沟通,确保设计、开发的功能符合招标投标业务流程图、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要求,以完全实现甲方的开发目的; (六)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变更,在本合同及附件所界定的功能范围内适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以实现甲方不断优化的需求。需求范围以附件一签字版本及《元大信息招标投标平台需求变更说明书》为准。乙方有对需求变更进行另行报价和收费的权利,具体价格根据需求变更情况双方综合评定后协商确定。 (十一)乙方在平台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本项目源代码无条件提供给甲方。 第六部分:开发及交付时间 (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前置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按下面开发时间计划表(下表为完成的最晚时间,可提前)完成。 开发时间计划表 时间节点 完成内容 前置条件 2015-11-30 (1)初步确定合同内容 (2)初步确定开发人员 (3)开始需求设计文档编写 (1)合同签订 2016-1-15 政府采购-图书采购评标辅助系统 2016-3-5 (1)按本计划表,完成各阶段需求说明书和Axure原型设计 (2)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1)附件一签字确认 (2)附件二签字确认 (3)附件三签字确认 2016-3-7 提供平台整体系统拓扑图给甲方审核 (1)双方已签订正式合同 2016-3-20 完成房建及市政项目交易平台需求说明书及Axure原型设计,双方签字 2016-3-20 (1)企业业务需求调研并开始编写需求说明书 (2)企业平台的开发与房建和市政项目交易平台的开发进度有冲突时,根据需要灵活处理 (1)合同签订 (2)甲方已联系好拟调研企业使之具备调研条件 2016-5-9 (1)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检测规范以及当地调研需求整理基线版本功能,包括:交易平台基线、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 (2)在基线版本基础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的业务需求,完成房建和市政项目交易平台的开发,并完成平台书面的操作手册 (3)完成电子招标文件制作软件的开发 (4)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的开发 (5)完成IVR平台、短信平台、CA证书、电子签章、二代身份证读取终端、支付平台的对接 (6)甲方在落地州(市)级交易中心已具备平台软件运行必须的软件、硬件、网络、安全等环境 (7)2016年4月20日前,落地州(市)级交易中心的定制化需求说明书已签字 (8)内部进行试运行 (9)系统进行初验 (10)初验通过,签署初验通过文件 (1)2016年3月20日之前,与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相关的交易平台基线业务需求补充文件签字 (2)对接当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当地调研需求文档签字确认 (3)按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并协调广联达公司实现评标软件的对接(后期评标计算的功能,待具备开发条件后实现) (4)2016年3月15日前第三方语音平台已签订协议具备开发条件 (5)第二代身份证读取终端2016年3月20日前已采购,并提供完整接口,具备开发条件 (6)支付平台开发启动2016年3月30日前已确定,提供完整接口,具备开发条件 (7)若要进行远程评标,则远程评标所需远程设备硬件和软件系统在上线45天前已确认厂家并具备开发条件 (上述开发时间计划表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17日共划分13个时间节点及完成内容。)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时间节点及前置条件不满足而不能按时完成的,对应的时间节点顺延。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需求调研时间不足、或需求调研不完善、或需求调研成果文件未达到甲方要求的,上表“前置条件”中要求对补充文件签字时间节点顺延时,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部分:项目验收 (一)验收标准:本项目采用现场验收方式验收,验收标准在需求方面以双方签字的招标投标业务流程图、附件一和附件二为准……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 (六)若甲方验收结果合格,甲方应向乙方签发终验报告。若甲方验收结果不合格,应出具书面的异议;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乙方验收申请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验收合格,但有证据证明项目因乙方平台设计和开发原因,导致不可能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除外。 第九部分:合同款项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采用包干制,总费用为180万元。 (三)平台各功能模块、服务的明细报价(其中,元大电子信息招投标平台基线版本在实现“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检测规范以及当地调研需求,整理基线版本功能,包括:交易平台基线、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情况下,报价100万元)。 (六)付款时间节点及付款比例(签订合同支付总金额的30%;初验完成支付总金额的40%;终验通过并且完成房建和市政项目、政府采购、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国土项目、企业平台的平稳运行支付总金额的20%;质保期期满支付总金额的10%)。 第十部分:违约责任 (三)剔除以上因素,如果乙方不能按时间节点及附件要求完成最终开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及附件要求实施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根据每个时间节点,若延期,按每天2000元的标准赔偿违约金)。 (五)如乙方所交付平台在甲方初验时,与合同所明示的标准及附件不相符合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全部返还已收款项。 涉案合同有三个附件,分别为附件一:《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需求文档说明书》、附件二:《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核心模块Axure原型》、附件三:《项目实施人员岗位描述及人员简介》。 三、涉案合同履行情况 (一)付款情况 2015年11月26日,晨露公司向元大公司出具《委托收款》,载明晨露公司委托左浩对“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开发”项目进行合同第一次收款;2015年12月1日,元大公司向左浩的账户汇款20万元,附言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合同预付款”。 2016年3月11日,晨露公司向元大公司开具金额为34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名称为“技术服务费”;2016年3月18日,元大公司向晨露公司的账户汇款34万元,附言为“技术服务费”。 (二)履行情况 1.2016年3月8日,元大公司对晨露公司拟制的附件一《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需求文档说明书》、附件二《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核心模块Axure原型》进行签字确认。附件一、二均显示晨露公司的拟制日期为2015-10-12,元大公司的签发人为张炜。 2.双方往来邮件显示: (1)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4日(涉案合同签订前)期间,双方多次对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反馈。 其中,晨露公司对元大公司的需求等进行了调研,形成“需求调研跟踪”、“项目工作周报”等文件提交给元大公司,并于2016年3月4日提交《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系统构架图》时说明:系统拓扑图(即系统构架图)主要是描述整体系统的业务分层、功能分块等,并非所有的功能都会全部显示,而是展示重要核心功能。 元大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就“元大图书采购平台”申请软著事宜通知晨露公司填写申请表及准备资料;于2016年2月16日就晨露公司关于“年前已跟你确认的需求说明书和Axure第一卷的内容是否已确认?如已确认,我方整理归档到合同一起”的征询,作出“需求完成部分可以确认,Axure已完成部分可以确认。不是确认全部”的答复。 (2)2016年5月9日,晨露公司向元大公司提交“操作文档”、“电子招投标平台操作手册”(附测试地址、招标人账号、投标人账号、审核员账号及密码,并提出注意事项:当觉得流程走不通时,看看是不是之前的步骤没有审核通过。仔细看看左总发的需求文档,是否满足前置条件)。 (3)2016年6月2日,晨露公司的相关人员对“元大招标平台后续工作事宜”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载明:一、现阶段工作完成情况:1.根据元大招标平台前期基本功能点和已签字确认的基线需求,目前已完成B/S、Java招标平台基本功能的开发;以396号文、395号文、3号令为主线已完成开标、评标系统主要功能的开发;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已基本开发完成。针对整个系统测试出的问题,正逐渐修改。2.图书评标辅助系统,现目前暂无修改需求,信息公司人员已掌握系统部署技能。3.晨露公司已对信息公司就目前开发工作现阶段的技术框架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了免费指导(合同范围不包含技术层面指导)。4.晨露公司对信息公司就双方记录和管理后期测试问题的“第三方项目管理软件”使用进行了培训。二、目前存在的问题:1.测试方面:Delphi、Java两个应用平台信息公司已完成现有已开发的主流程的测试,单元测试和边界测试还未完成,后续还需加强单元测试和边界测试。2.图书评标辅助系统:已于5月26日完成全部开发工作,现无修改需求,本系统还需增加人手和加大测试力度,加强系统的运用熟悉程度,尽快找出问题和建议给晨露公司。3.需求响应机制(略,涉及元大公司关于需求的把关确定)。4.CA证书的加密、解密问题:晨露公司还需尽快落实开发、实现及验证测试;5.汉云语音接口问题:对通讯数据电信手机接口不正常,需等待汉云解决线路问题,宋副总跟进解决的时间。 (4)2016年6月12日,晨露公司向元大公司提交“初验后完成需求清单”,请元大公司确认。次日,元大公司方宋磊将该清单转发给元大公司方张炜,称“还请张总对附件中的5条内容看看,是否包含了您与左总约定的初验后的所有内容,测试团队将依据张总您的反馈并对比需求文档和技术规范来整体查缺补漏”。 2016年6月20日,元大公司向晨露公司“做好的中间文档”明确这是张总确认完毕的中间过程文档,请查收并做入系统。附件中有2个文档做了更新,增加了4个中间过程文档。 2016年6月21日,元大公司向晨露公司提供“元大电子招标平台后续推进的计划”,并明确“关于昨天提出的后续推进工作事宜,现拟定好推进工作,请查收,双方共同推进。”该计划书显示:距5月9日正式开展系统测试工作已有1个多月时间,期间,发现了一些系统BUG,也提出一些新的需求,同时,也暴露了一些应实现而尚未完成的系统功能问题。……提出以下意见:1.尽快按照合同约定实现所有系统功能并验证,尽快修正、解决所记录的系统BUG问题。在此基础上,元大公司将完全按照真实使用的场景,全流程全覆盖整体测试一遍系统,并提出初验前最后一轮问题清单。在此后又发现并提出的零星BUG问题可不在初验前实现;3.修正系统不符合业务实际的流程及功能,如招标文件编制使用C/S模式、招标文件的组成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2016年6月30日,元大公司向晨露公司发出《关于元大电子招标平台后续开发推进的计划意见》,大致内容为:一、形势大变: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受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委托,已对“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项目软硬件采购”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我们的平台和资源优势是不能与政府比的,我们只能静观其变;二、基于双方已签订开发合同,我方一定会全部履行,并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三、合同进度:鉴于上述情况和平台测试情况,初验前还应完善多方面工作……。 2016年7月4日,晨露公司向元大公司提交《元大电子招投标平台初验申请》,称晨露公司已于5月9日提供第一个版本给元大公司测试,晨露公司于6月3日从现场开发转长沙开发后已过去一个月,相关问题和待甲方确认资料已提交甲方确认和验证。7月17日、19日、25日,元大公司回复晨露公司,认为目前还不具备初验条件,并梳理了推进意见反馈晨露公司。此间,晨露公司针对元大公司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事宜回复、问题分解、观点明确和确认要求。 (三)争议及处理情况 1.2016年8月23日,元大公司、晨露公司的相关人员对“元大招标平台推进工作中分歧问题”进行商讨,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载明:双方在开发依据、初验范围、流程图、需求文档等四个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 2.2016年8月25日,元大公司、晨露公司的相关人员对“元大招标平台推进中解决分歧问题”进行商讨,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载明:一、达成的共识:(一)开发阶段,甲方应乙方请求就目前测试中发现的37条问题,甲乙双方已达成共识;(二)双方认同元大公司签字确认的可在初验后完成的开发任务;(三)初验运行环境由乙方现提出需求,甲方确认后提供初验环境;(四)初验时由乙方人员进行演示操作招标平台系统,甲方可在演示过程中就相关义务场景要求演示呈现。二、存在的分歧:(一)基线;(二)业务流程图。其中“基线”的分歧为:甲方认为基线可实现功能模块业务逻辑的前后衔接,并可配置。乙方认为基线是对业务的公共功能、数据、静态字典等基础的实现,不包含具体的业务逻辑。而业务逻辑是在基线的基础之上进行配置和开发而成。有了基线之后,适应具体业务时,在已有功能模块基础上,通过配置及少量的定制开发就能串起来,基线中已有模块可复用,以减少后续开发工作。乙方从一开始跟甲方达成的目标就是做业务平台,而不是作生产业务平台所需的工具。在前期的业务实地调研、友商平台参考,以及合同讨论的业务开发顺序都能说明。“业务流程图”的分歧为:乙方认为,(1)在早期讨论业务时有通过流程图的方式讨论,可详见2016年8月23日会议纪要附件。(2)乙方从5月9日就已经提交了一个版本给甲方测试,至今已有两个多月。从结果来看,并不是所有功能都有问题。可以针对性的对有问题的功能提供需求上的补充或流程图。而不是在初验这个节骨眼没有目的性的提供完整的全套流程图,既不聚焦问题也太浪费时间。(3)建议解决方案:甲方指出需提供的业务流程图部分功能点,乙方评估后给出对应业务流程图完成的时间点。甲方认为,(1)按合同约定乙方需提供完整的全套功能点的业务流程图,甲方认为乙方初验时应提供对应的全部流程图对应验证。在本合同开发完成时提供完整、全套业务流程图。(2)自项目启动开发至今,甲方对非正式交付的系统所做的任何测试、观摩,均为有效推进项目开发、协助乙方节约开发时间而进行。 3.2016年11月14日,晨露公司函告元大公司:(1)初验的范围除了最开始合同约定外,在实际工作中调整且与甲方口头达成一致的变更肯定有效;(2)甲方强调书面签字确认,但实际上书面确认的地方甲方也不承担,还将这些内容写入初验缺失内容清单。 4.2016年11月18日,元大公司函告晨露公司:晨露公司未能于2016年5月9日这一时间节点完成开发进度要求,各执一词不利于解决问题,请晨露公司指派相关项目负责人到昆协商后续事宜。 5.2016年11月25日,晨露公司函告元大公司:晨露公司未陈述过2016年5月9日未能完成开发进度;晨露公司曾于2016年8月23日至26日到昆明与元大公司开会协商,但效果并不好,双方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多种沟通方式都可以达到效果。 6.2018年2月12日,元大公司向晨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函》,载明:因晨露公司未完成需求方案设计,经催促后仍不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约定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无法实现,故函告晨露公司解除涉案合同。晨露公司认可收到该通知,但对内容不认可,认为其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是:1.涉案合同是否已于2018年2月12日解除?2.晨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关于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本案中,元大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2月12日向晨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函》,通知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合同,即该合同已于2018年2月12日解除。首先,双方并未在涉案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合同约定解除”的规定。其次,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及“法律规定”情形,故本案亦不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因此,本案需在评判导致涉案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因后才能确定元大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以及其发函通知晨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元大公司主张晨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原审法院认为: 第一,涉案合同于2016年3月5日签订,但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涉案合同签订前的约半年时间里,双方已就合同内容进行多次沟通、反馈,晨露公司对元大公司的需求等进行了相应调研,并于2016年3月4日提交《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系统构架图》,以及形成《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需求文档说明书》、《元大信息电子招投标平台核心模块Axure原型》作为涉案合同的附件一、附件二。对应涉案合同第六部分“开发及交付时间”约定,应当认定晨露公司在“前置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已完成时间节点为2016年3月20日的大部分合同义务。元大公司主张晨露公司未完成需求说明书和Axure原型,且交付的拓扑图不符合约定,既与证据反映情况不符,也没有提出具体证据或详细理由,且元大公司在该时间节点并未提出异议,故对元大公司的该主张不予确认。2016年3月20日的完成内容中涉及“房建和市政项目”,因前置条件已明确“甲方联系拟调研企业使之具备调研条件”,现元大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已履行该先行义务,故不能据此主张晨露公司违约。 第二,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时间节点为2016年5月9日的完成内容系涉案合同履行的关键节点,即截至该时间节点,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元大信息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具备基本的运行条件,满足初验要求。根据晨露公司于该日提交的文件,双方于2016年6月2日开会讨论的内容,以及双方截至2016年7月25日的邮件沟通可知,一是双方自涉案合同签订后,均按照合同约定,以实现合同目的为目标推进工作;二是晨露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元大公司提交“操作文档”和“电子招投标平台操作手册”后双方并未进行初验;三是双方于2016年6月2日开会除确定已完成工作外,也明确涉案软件开发仍存在问题;四是双方此后仍继续就合同如何履行以及推进反复沟通。即,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并未在2016年5月9日这一时间节点完成初验,但双方也未在此时间节点提出违约、明确违约事项或追究违约责任,而是继续就涉案合同的履行细节继续沟通、反馈。 第三,双方于2016年8月23日、2016年8月25日两次开会,对“元大招标平台推进工作的分歧问题”进行商讨和推进,其中2016年8月25日的会议达成相应共识,但亦明确仍在“基线”和“业务流程图”部分存在分歧。基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特殊性,在开发需求反映到合同约定,再反映到软件开发,再对应到开发需求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差异和变化。本案亦是如此,具体表现为合同签订前双方多次协商、沟通、调研,合同约定中就流程图、附件一、附件二明确无法一次性确认、签字,合同履行中反复沟通、梳理意见、讨论分歧、达成部分共识。但可以确定的是,双方在截至2016年11月25日的邮件往来期间,双方均在积极履行合同,且均未对对方构成或者是否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提出明确意见。正是由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特殊性,双方虽然以实现合同目的进行了努力,但仍因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而导致双方最终在2016年11月产生较大分歧继而搁置合同履行,直至2018年2月12日元大公司发函通知晨露公司解除涉案合同并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根据在案证据,不能确定是因为晨露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即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元大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晨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函,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故而涉案合同并未解除。元大公司已付款项,一是已经实际投入到涉案软件的开发中(元大公司在诉状中称晨露公司仅进行了初步需求调研与查证事实不符),二是本案不能确定晨露公司构成违约,故元大公司关于返还款项的请求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元大公司关于晨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亦无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元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元大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 审判员魏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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