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友武与赵雄飞、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06民终8111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肖友武因与被上诉人赵雄飞、原审被告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9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肖友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2307.44元,减半收取1153.72元,由上诉人肖友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笑尘
审判员翁丰好
审判员徐允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振宇
书记员卢瑶璇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