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米建辉、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603执2451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603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米建辉、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米建辉、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贰拾万陆伍仟元(265000.00元),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米建辉、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本院采取处分措施,防止出现查控财产灭失风险。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韩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海龙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