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603民初4553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147644.6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自愿在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7644.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代秀荣
审判员方显琼
人民陪审员钟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尹承蓉
书记员刘斌冰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