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祥、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0)甘1021执974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庆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正祥与被执行人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万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甘10民终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万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正祥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万峰退还申请执行人冯正祥保证金50000元;被执行人张万峰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正祥工程款298480元;被执行人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万峰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912.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甘肃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66643.4元。其中庆城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1执974号案款362653.4元(含执行费5261元)。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6423号案件案款103990元(含执行费1142元)。两案案款及执行费共计466643.4元。本案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甘10民终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冯正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甘10民终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