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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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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平与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黑04行初13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平起诉被告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新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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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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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新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新平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郭培君 审判员刘延霞 审判员顾立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美卓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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