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岳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晋0423执329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4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告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岳丽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39619.8元,被告襄垣县交通运输局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760元,并承担执行费11796元,合计962175.8元,但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17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秀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静睿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