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赣02执恢19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景德镇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陆廷秀、施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6)赣02执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景德镇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陆廷秀、施桂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景德镇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陆廷秀、施桂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3.829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江峰
审判员叶心华
审判员戴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璧玉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