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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革景
联系方式:0746-8475999
注册时间:1994-05-26
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铁塔路
简介:
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环保的工程施工;景观工程;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安防系统工程;给排水工程;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劳务分包(劳务派遣除外);招投标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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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春林、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1103民初3462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春林、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建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遥和陈莉、被告唐春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华、被告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革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小文、第三人唐建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3年,原永州大道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了梓塘安置小区房屋,后根据永州市市委、市政府决定,梓塘安置小区资产划转给原告。2018年5月,原告发现梓塘安置小区6栋l单元401、402号房屋已经被被告非法侵占。此后,原告多次派员工进行入户摸底,得知被告自2005年起就非法侵占上述房屋并装修入住。2018年5月至8月间,原告向被告和第三人多次发送通知、律师函,并在小区楼道口张贴公告,告知其行为系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要求其限期搬离,但他们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搬离房屋。被告一和第三人声称系永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员工,系基于公司行为占有上述房屋。上述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更名为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非法侵占上述房屋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位于梓塘安置小区6栋l单元401、402号房屋;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3786元(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3、判令被告自2020年7月起按1625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被告返还梓塘安置小区6栋1单元401、402号房屋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春林辩称:1、被答辩人没有依法取得座落在梓塘安置小区6栋1单元401、402号房屋的产权;2、永州市冷水滩区梓塘安置小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永州市永州大道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但无房屋产权登记,被答辩人未取得涉案房屋产权。 被告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答辩人与本案无任何关联,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请。 第三人唐建东辩称:1、被答辩人没有依法取得座落在梓塘安置小区6栋1单元401、402号房屋的产权;2、永州市冷水滩区梓塘安置小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永州市永州大道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但无房屋产权登记,被答辩人未取得涉案房屋产权。 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3年,原永州大道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了永州市冷水滩区梓塘安置小区房屋,因永州市政工程总公司进行承建了该公司的相关工程项目,2005年便安排永州市冷水滩区梓塘安置小区6栋房屋给永州市政工程总公司办公,永州市政工程总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其中6栋l单元401、402号房由永州市政工程总公司安排第三人唐建东等人用作办公室,第三人唐建东持有装修钥匙。2018年5月26日,第三人唐建东将401、402号房的装修钥匙交给了永州市政工程总公司原总经理肖少旺(已去世)的妻子即被告唐春林,至今该401、402号房的钥匙由被告唐春林掌管。2013年10月,永州市政工程总公司通过拍卖处置程序,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另查明,永州市冷水滩区梓塘安置小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永州市永州大道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但无房屋产权权属登记。2018年12月6日,永州市永州大道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根据股东决议,企业资产转交原告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11日,原告以本案第三人唐建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原物,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湘1103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之一便为原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原告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1民终997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认定原告直到提起诉讼之日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缺乏返还原物诉讼请求的权利基础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0元,由原告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合议庭
审判员高纯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雯 书记员唐玉玲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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