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振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黑0826执异60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王振海、付野飞与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丰集团公司)、桦川县倍丰金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丰金秋公司)、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宏昌公司对桦川县人民法院(2020)黑0826执1854号执行裁定书对冻结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账户为32×××88内的存款5161046.57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王振海和付野飞根本没有分包任何项目,宏昌公司亦没有分包给其二人土建工程,王振海和付野飞没有资格提起诉讼,更没有理由向宏昌公司索取工程款,该工程款申请人已经与魏晓峰结算完毕,钱款已经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故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错误,异议人依法对(2020)黑0826执1854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查明事实,撤销该裁定,终止执行。异议人提供了账目清单一份、收据一份、桦川倍丰金秋水稻物流项目江苏红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张晓明工程款明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桦川县人民法院(2019)黑0826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8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其主张事实。
申请执行人王振海称,异议人宏昌公司所说的都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求桦川法院继续执行冻结的存款。现急需用钱给工人开资。对宏昌公司提供的桦川倍丰金秋水稻物流项目江苏红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张晓明工程款明细有异议,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王振海、付野飞与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桦川县倍丰金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桦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黑0826执18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账户为32×××88内的存款5161046.57元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殷海英
审判员李昕溟
审判员王振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志明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