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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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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广灵县人民政府与大同市弘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行政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0)晋行辖终1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大同市弘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广灵县人民政府、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广灵县壶泉镇蕙花村村民委员会解除协议一案,大同市广灵县人民政府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6行初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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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大同市人民政府及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同市广灵县人民政府是本案被告之一,故由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相关规定。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大同市广灵县人民政府的管辖权异议。 大同市广灵县人民政府上诉称,本案是民事诉讼案件,原审法院按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错误。2013年4月21日,甲方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广灵县壶泉镇蕙花村村民委员会与乙方大同市弘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蕙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内容明确了甲乙双方投资和开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根据该协议约定:项目拆迁、项目建设、村民安置均由甲乙双方负责。大同市弘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但该公司在项目中只投资了600多万元,将15户居民、广灵县壶泉镇蕙花村村民委员会和两家工厂拆迁后,由于被上诉人资金短缺不能支付上述被拆迁居民及被拆迁单位安置费,更无力进行项目开发,为躲避债务和村民上访,该项目中断停工至今。广灵县人民政府没有和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作协议,广灵县人民政府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本案的合作更不是广灵县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既然本案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的管辖不应在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只对本案级别管辖进行了认定,却没有在裁定书中对本案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进行认定。一审法院故意遗漏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此案不应由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特提出管辖异议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群 审判员彭志祥 审判员李克恭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显军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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