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民终10133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束永胜、原审被告钱松林、马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4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4民初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5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员朱斌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明武
书记员乔思齐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