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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26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846226888
注册时间:2010-02-03
公司地址:富裕县富裕镇(农机局院内一楼)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河道采砂。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农业机械制造;水泥制品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林业机械服务;灌溉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草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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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227民初1669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分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本金7109726.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9%乘以四倍计算,从2015年7月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及2014年8月12日与第二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两份合同实为一项工程,工程名称均为临电东明园升压站新建工程,工程地点在林甸,约定了工程施工内容、工程总造价等内容。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在施工中由于建设方施工图纸设计发生变化,工程增项变更说明,能证明原告在施工中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故导致原告施工期限顺延至2015年7月30日工程全部竣工。全部工程费用由原告出资垫付。被告是同年9月10日作出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原告方撤场。被告应即刻给付的工程款迟迟不予做结算,三被告互相推诿至2018年3月30日,作出工程预(结)算书一份,原告同意被告的决算数额19309726.00元,几年来原告不间断向第一被告追索,第一被告每次均以少量的资金给付原告,截止2020年1月15日,累计给付12200000.00元,尚欠尾款7109726.00元。后经原告无数次向被告追索无果,原告诉至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将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列入本案诉讼主体,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给付义务。 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林甸县。故本案应移送至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0784.00元,退回原告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夏保贵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梓汛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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