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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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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芦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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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宣州区金宝圩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802民初3838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金宝圩管理处(以下简称金宝圩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被告金宝圩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惠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万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漏项工程款63770.3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金宝圩管家防洪墙工程交由原告承建,合同价款为607898.1元,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7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额的97%,余款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无息)。双方并对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工程清单中防洪墙基础垫层砼漏项,即向被告和监理公司提出。被告和监理公司同意,并于2019年6月14日办理工程签证单。同月17日,被告召开主任办公会,对该漏项工程量确认63770.39元。2019年9月19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工程决算表,工程决算价为622168.69元。后被告单方委托宣州区审计局审计,审定造价为536140.12元,对工程漏项部分不予认定。原告对审计结果不予认可。虽然合同五.1.1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不得以清单漏项等理由增加工程造价。但控制价编制清单不是原告编制,在原告施工工程中发现漏项后即与被告和监理公司协商,被告和监理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办理工程签证单,应视为对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宣州区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现被告以审计结论与原告结算,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金宝圩管理处辩称,1.案涉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原告为施工单位,在招标的过程中有公示期,所有项目内容都会在宣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面查到,被告委托公司设计图纸,委托公司对被告控制价工程量进行编制,图纸设计单位与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不是同一家单位,工程量编制单位因马虎导致图纸上面有垫层但工程量清单上面漏掉了。2.被告根据合同付款,审计结束后,以审计报告书为依据支付到审定额的97%。3.原告、被告同监理单位一起对漏项的工程量进行了签证,送审时,审计事务所对漏项部分不予认定。被告要按照审计意见及合同要求才能付钱,故案涉漏项工程款一直未付。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对对方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不影响本院对该相关证据的认定,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的证明目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金宝圩管家防洪墙工程系由金宝圩管理处发包的招投标工程。该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图纸上的该工程的底部一层为C15砼垫层(高度100mm、宽度800);该工程招标文件中的《金宝圩管家防洪墙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该表中列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合价、备注等,其中项目名称项下分别为:1.交通设施拆除清单、2.土方开挖清单、3.土方回填清单、4.砼防洪墙清单、5.伸缩缝清单、6.砼防洪墙模板、7.排水明沟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该两张计价表合计金额即为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为675442.33元。《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名称项下没有C15砼垫层清单。万鑫公司根据上述清单予以报价,并中标,中标价为607898.10元。 2019年5月7日,金宝圩管理处(发包人)、万鑫公司(承包人)签订《金宝圩管家防洪墙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内容有: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金宝圩管家防洪墙工程,工程地点:宣州区,工程内容:图纸、交易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图纸、交易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第三条合同工期60日历天。第四条质量标准:合格。第五条合同价款:607898.10元。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不得以清单漏项、现场条件不满足、技术要求等理由增加造价;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若确需要变更,严格按照宣州区政办【2014]104文件执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7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额的97%,余款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无息)。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双方并对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约定。 万鑫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基础垫层砼漏项,万鑫公司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了防洪墙基础垫层砼,并于2019年6月14日向建设单位金宝圩管理处、监理单位安徽省天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工程签订单》。在该《工程签订单》上,监理单位于2019年6月14日签署意见为“同意”,建设单位于2019年6月15日签署意见为“同意监理单位意见”。 2019年6月17日,金宝圩管理处召开主任办公会,讨论金宝圩管家防洪墙工程增加部分,汪惠然汇报:“金宝圩管家防洪墙工程因建设需要,增加了如下几个部分:C15砼垫层114.56立方米,单价426.88,合价48903.37,垫层模板286.4平方米,单价51.91,合价14867.02;……其中垫层部分当时设计里有,但控制价编制公司漏编了……”,各位主任意见均为“同意”。 2019年9月19日,由金宝圩管理处(项目法人)、宣州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单位)、宣城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设计单位)、安徽省天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万鑫公司(施工单位)共同出具《宣州区水阳镇金宝圩管家防洪墙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结论为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同意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该鉴定书的第六条内容为:“各单元工程分布在水阳镇各村范围内,建成后移交各村或原使用单位管理使用。” 万鑫公司报送的《金宝圩管家防洪墙工程完工结算汇总表》上,工程控制价:合同价款675442.33元,施工单位申报691298.55元;工程合同价(控制价*下浮0.9):合同价款607898.10元(675442.33元*下浮0.9),施工单位申报622168.69元(691298.55元*下浮0.9)。施工单位申报的691298.55元中包括工程项目66648.55元,该工程项目中有增、减工程项目,其中减去的工程为排水暗沟清单;增加的部分工程包括:1.C15砼垫层48903.37元,2.垫层模板14867.02元,3.排水暗沟清单63509.2元,4.增加排水孔(含1m长套管)2500元,5.增设墙面反光贴3000元。 该工程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的工程控制价分别为:一、《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分项依次为:1.交通设施拆除清单22912元、2.土方开挖清单2826.77元、3.土方回填清单13947.11元、4.砼防洪墙清单310653.71元、5.伸缩缝清单1305.85元、6.砼防洪墙模板148670.24元、7.排水明沟清单价格无;增加部分:1.排水暗沟65245.57元、2.排水管2500元、3.反光贴3000元;以上合计571061.25元。二、《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各项合计24650元。以上一、二项总计工程控制价595711.25元。工程合同价536140.12元(控制价595711.25元*下浮0.9)。《建设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定案表》上,万鑫公司送审造价为622168.69元,审核造价536140.12元,审增(减)造价-86028.57元。万鑫公司在2020年7月28日在该表上施工单位意见栏注明:“不同意①C15砼垫层未计价,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宣城市宣州区金宝圩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C15砼垫层工程款57393.35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79.5元、被告宣城市宣州区金宝圩管理处负担6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晓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鑫宇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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