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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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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民航大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0民初7780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鑫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君物业公司)与被告中国民航大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君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及李金宝,被告中国民航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德章及孙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鑫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签订的物业项目协议书欠款792000元;2.判令被告自判决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起签订物业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治安管理、环卫、保洁、自行车存车棚等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考虑到实际经营以及员工社保缴纳等问题,经与被告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自2017年7月起,被告按照22人且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告补偿共计792000元。至今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中国民航大学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在原告服务期间,被告按照合同相关的规定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被告与原告的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向原告的职工支付工资或相应的社保费用,故原告在诉请及事实理由当中所述的内容是不真实的,被告不予认可。 鑫君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家属区保洁、治安管理、车棚管理物业项目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连续为被告提供包括治安管理、环卫保洁和自行车车棚等物业服务项目,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物业运行服务费,并证明双方每一个月签订一次物业服务协议书,至今共签订了数份物业服务合同; 2.手机短信记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综合科科长任诚于2019年3月6日承诺自2017年7月份开始上涨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运行服务费的数额; 3.关于家属区物业经费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综合科科长任诚于2020年7月28日对原告物业服务质量的肯定及再次明确关于2017年度开始被告应向原告增加物业服务费的事实; 4.任诚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任诚的身份情况; 5.关于民航大学小区物业费补助的申请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增加物业费的具体明细。 中国民航大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中国民航大学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3、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因中国民航大学对鑫君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不持异议,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3系任诚与原告鑫君物业公司单方作出,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中国民航大学对该主张的认可,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5系鑫君物业公司单方制作,对其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鑫君物业公司与中国民航大学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自2017年6月至2020年5月,每月均签订《家属区保洁、治安管理、车棚管理物业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鑫君物业公司为中国民航大学家属区提供物业服务,协议对服务项目、服务经费、经费结算办法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就该协议为每月一签,中国民航大学每月向鑫君物业公司给付物业服务费68163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鑫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60.0元,减半收取计2930.0元,由原告天津鑫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辛存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洪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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