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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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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民航大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0民初7778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鑫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君物业公司)与被告中国民航大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君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及李金宝,被告中国民航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德章及孙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鑫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74979.3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签订《物业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治安管理、环卫保洁、自行车存车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要求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2020年7月,被告就双方合作事宜进行公开招标,被告单方终止合作。2020年6月起,双方虽未签订物业项目协议,但原告实际一直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工作,并于2020年7月3日与被告指定物业服务公司完成各项工作交接。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中国民航大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最后一次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期限为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中国民航大学家属区的物业服务外包项目已经由学校后勤保障部完成相关招标的工作流程,并确定由新中标的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自2020年6月起,被告不再与原告续签物业合同。被告曾于2020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通知函》,告知原告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退场工作,配合新中标的物业公司完成相关交接进场工作,但是原告对此置之不理。2020年5月31日,原、被告的物业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新物业公司于2020年6月1日进场后,原告拖延交接进场工作,继续占用物业办公室、监控室等场地设施,影响了新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直至2020年7月3日原告退出小区物业场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其主张于法无据。 鑫君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2020年1月份至5月份家属区保洁、治安管理、车棚管理物业项目协议书,拟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5月底为被告连续提供了包括治安管理、环卫保洁和自行车存车棚管理的物业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物业运行服务费及双方每一个月签订一次物业服务合同,共签订了五份物业服务合同; 2、声明书,拟证明原告的职工王新中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按照原告的工作要求在被告处从事物业工作及原告在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按照以前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已经为被告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 3、航大小区物业工资统计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已安排其职工开始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及原告为职工实际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 中国民航大学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2020年1月份至5月份家属区保洁、治安管理、车棚管理物业项目协议书及物业交接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最后一次签订物业协议的期限是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及原告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完成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的清退工作,并配合新中标物业公司移交场地、设备设施的使用权、管理权; 2、通知函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原告致函,告知中国民航大学家属区的物业服务外包项目已由学校后勤部完成相关招标的工作流程,并确定了新中标的物业公司接管航大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及自2020年6月起被告不再与原告续签物业协议,在5月31日前完成原告的清场工作移交设备、设施、房屋建筑使用权及管理权; 3、公开招标公告及中国民航大学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于2020年4月14日在学校主页公告栏发布招标公告,于2020年5月13日发布拟中标公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国民航大学场外家属区的服务项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没有异议,对证据2不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3系原告单方制作,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鑫君物业公司与中国民航大学原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于2020年1月至5月期间,每月均签订《家属区保洁、治安管理、车棚管理物业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鑫君物业公司为中国民航大学家属区提供物业服务,协议对服务项目、服务经费、经费结算办法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中国民航大学每月向鑫君物业公司给付物业服务费68163元。其中,双方在2020年5月份的物业项目协议书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相关内容。中国民航大学于2020年4月14日在学校网站主页公告栏发布中国民航大学场外家属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于2020年5月13日在学校网站主页公告栏发布拟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双方签订中国民航大学场外家属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合同,自2020年6月1日合同签订之日起,由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民航大学的场外家属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1年。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与中国民航大学签订的采购合同入驻场外家属区,原物业管理人鑫君物业公司因与中国民航大学尚有物业交接问题,未退出场外家属区,未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直至2020年7月3日,原、被告及中标物业管理方完成物业交接。原告鑫君物业公司以尚未退出场外家属区服务区域并继续提供了物业服务,依据原物业项目协议书中的条款约定,向被告中国民航大学主张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74979.3元及违约金20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鑫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计1087元,由原告天津鑫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辛存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洪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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