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夫与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623民初5105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夫诉被告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夫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原告为此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95万元,原告支付保险费3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告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账号:14×××23账户余额9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闫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胡思维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