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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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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24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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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兴海南街73号
简介: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业务有: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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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兴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1481民初3826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与被告兴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自2020年6月16日至出院期间产生的所有医疗费237573.1元(医疗费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实际费用应计算至出院之日)予以免除;二、请求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在被告处就医过程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伤残鉴定意见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待鉴定意见做出后予以明确);三、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文海于2020年5月15日20点30分左右突发疾病,于当晚21点左右到兴城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就诊。通过脑CT检查晚确诊为脑出血。22点左右进入手术室,于5月16日凌晨2点30分左右完成手术进入重症监护室。一周后病情稳定有所好转,大约十二天左右通过视频探视,原告苏醒,有意识,能够进行握手等动作。6月1曰早6点30分左右进行脑CT复查,经主治医生姬志鹏诊断,认为可以转入普通病房,并于当日8点30分左右转入胸脑外科病房813室。由原告配偶初桂瑞、长子李炳鑫、次子李炳磊三人护理。后原告逐渐恢复意识,能够与人进行简短交流;右侧肢体灵活,右手能自主握住物品。2020年6月15日,次子李炳磊发现原告头部手术刀口中一处有液体渗出,遂通知主治医生姬志鹏前来查看,主治医生姬志鹏查看后表示需再观察观察。6月16日早8点30分左右,主治医生姬志鹏到病房为原告处置伤口。现场处置过程大概如下:首先主治医生对原告进行了头皮的局部麻醉,用手术刀在伤口处刮几下,然后开始缝针。在缝第一针时有少量血液喷出,主治医生并没有因此停止缝针,而是继续缝了第二针,缝第二针的瞬间便有大量血液流出。在场的李炳磊听主治医生描述:“碰到血管了”。此时,李炳磊发现原告头部手术位置的头皮已经凸起,变大变硬,主治医生又在原告头皮上用手术刀割了一刀(大概2-3CM),同时让李炳磊去叫刘存医生帮忙处置。主治医生给原告打了几针麻药后割开头皮,用纱布盐水清除血液,经过约10分钟紧急处置没有将血止住。后主治医生姬志鹏用手按住出血点并通知手术室马上手术,大概等待20分钟进入手术室。3小时后手术完成,进入重症监护室。于8月14日转入普通病房至今。现原告虽生命体征平稳,但是无意识,整体状态与第一次手术后事故发生前相差甚远。原告认为,因被告处医生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原告二次手术病情加重系客观事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并没有积极与原告家属协商解决方案,在原告要求出院时,要求原告必须支付全额医疗费,否则拒为原告办理出院手续。并且拒不提供原告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经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4元,退还给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忠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璐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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