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113民初1932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仪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以下中科器公司)、第三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交大一附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级第三人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开展业务合作,向推行“两票制”医院供应医疗器械、药品等。原告负责对推行“两票制”医院的开拓维护,接受医院订单、按照订单配送货物、与医院核对账单、向被告提供开票信息、金额等,催收货款等;被告负责向医院开具发票,与原告结算。在双方合作中,双方针对各医院的业务结算基本顺畅。但针对本案第三人交大一附院在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订单被告出现履约问题,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第三人配送了货物(货款合计1978800元),被告在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催促下,始终不向第三人开具发票,致原告也无法收到货款,被告的行为对第三人的采购结算、财务流程造成影响,同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活动,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9788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2日为20328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7年陕西省进行两票制结算,原告萍仪公司无法直接对接医院,原告萍仪公司为扩大业务,委托被告中科器公司与第三人交大一附院进行合作。本案的真实交易双方是原告萍仪公司与第三人交大一附院,应当由原告向第三人主张货款。另在交易模式中,被告中科器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和利息的理由。
第三人述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第三人交大一附院无关。第三人交大一附院与被告中科器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中科器公司向第三人交大一附院供应11种血液透析耗材(包含本案涉诉货物),在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第三人交大一附院仅与被告中科器公司签订协议并发生货物供应关系,与原告萍仪公司无关,萍仪公司要求我院直接向其支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第三人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甲方)与被告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被告中科器公司向甲方第三人交大一附院供应医用耗材及服务。货到验收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后三个月付全款。上述合同的履行方式为,第三人交大一附院通过其自有的采购管理平台“http://1.85.45.237:22330”向被告中科器公司发送采购订单,原告通过上述平台使用被告中科器公司的账户、密码登陆后,打印采购订单,依据采购订单向第三人交大一附院配送。随后由第三人交大一附院负责验收的员工进行验收,并出具《招标采供办公室医用品库验收记录》。被告中科器公司在原告完成送货验收后向第三人交大一附院出具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人交大一附院在收到发票后,向被告中科器公司支付货款。截至2017年8月17日,被告中科器公司共向第三人交大一附院出具发票12张,总金额1797200元。第三人交大一附院分三次向被告中科器公司支付货款总额1797200元。分别为2017年9月22日388200元、2017年11月28日1269100元、2018年1月16日139900元。被告中科器公司在收到第三人交大一附院的货款后,在货款中扣除5%的服务费后,与原告萍仪公司采用货物抵扣的方式进行结算。
原告萍仪公司员工梁某某、徐某某出庭作证,对订单打印、送货、验收过程进行了描述。
2018年5月2日,第三人交大一附院向被告中科器公司发送通知一份,该通知载明:“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合作正常,但从2017年9月开始我院再未收到中国科学器材公司开具的发票。造成从6月1日到9月8日(含)期间已送货订单在院内财务系统一直挂在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账目名下且未结算。影响医院内部正常的采购结算、财务流程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同协议书约定及我院财务制度要求,供货商在完成供货手续后,应及时开具相应批次产品的正式发票、资质文件、不得转移。请贵单位尽快开具已供货物正式发票,完成结算手续。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招采办2018年5月2日”。庭审中,被告中科器公司表示,被告中科器公司没有收到过任何订单,也没有配送过任何货物,亦未收到任何货物,故没有付款义务。未向第三人出具发票的原因系原告萍仪公司未向其缴纳保证金。第三人交大一附院表示,因被告中科器公司未向交大一附院提供发票,导致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9月8日货款尚处于待结算状态。根据采购订单及验收记录显示未结算的货款为1977800元。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采购单、发票、银行转账回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79860元及利息(以187986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8日开始计算,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第三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是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景振宇
审判员殷瑞
审判员余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佩珍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