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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472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栋
联系方式:029-86191204
注册时间:1989-11-07
公司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6198号
简介:
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普通机械设备租赁;油墨、纸张、印刷设备配件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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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根虎与西安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112民初13707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根虎与被告西安聚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聚泰公司)、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闻印务公司)、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闻置业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根虎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军,被告中闻印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聚泰公司、中闻置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根虎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刘根虎购房款95676元,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西安聚泰公司签订《商品房内部预订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中闻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园XX路南的人民日报社西安印务中心职工生活配套小区4号楼2单元1501号房屋,面积100.69平方米,总价款352415元,付款方式为按揭。当日,原告支付房款95676元。另,被告中闻印务公司与被告西安聚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载明双方合作开发中闻广场项目,但该项目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聚泰公司、中闻置业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告中闻印务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和西安聚泰公司签订《商品房内部预定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本案中,合同一方主体为原告,一方主体为西安聚泰公司。故本案与其公司没有关系,要求其公司退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二,其公司和西安聚泰公司虽签订了《“中闻传媒广场”项目合作建设协议书》,但该协议属于双方公司筹备“中闻置业公司”框架协议,本质为“股东协议”。中闻置业公司属于独立企业法人,该公司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三,西安聚泰公司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假借销售房屋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人进行非法集资,同类诉讼案件已受理几十余件。西安聚泰公司的行为明显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当采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第四,其公司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原告是否实际真实履行不得而知。本案不排除原告和西安聚泰公司利用诉讼的方法套取国有资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西安聚泰公司签订《商品房内部预订书》,约定原告购买位于西安市XX园XX路南人民日报社西安印务中心职工生活配套小区4号楼2单元1501号房屋一套,面积100.69平方米,单价为3500元/㎡,总价款352415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原告应于2015年7月3日支付房款95676元,交房时支付房款10048.5元,剩余房款246690.5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原告在参与本次预定活动的同时按照西安聚泰公司的要求付清房款后,等待西安聚泰公司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具体签约时间;原告预定的上述房屋的交房标准为毛坯房,具体交房标准及交房时间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确定。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西安聚泰公司支付房款95676元,被告聚泰公司就此款项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 另查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中闻印务公司与被告西安聚泰公司签订《“中闻传媒广场”项目合作建设协议书》,约定:“2011年8月29日,中闻印务公司和西安聚泰公司签订《合作建设意向协议书》,为积极稳妥的实施“中闻传媒广场”项目建设,经人民日报社批准(企办字〔2011〕6号)、中闻印务集团批复同意(中闻综字〔2013〕11号和中闻综字〔2013〕12号)”,本案被告中闻印务公司全资设立被告中闻置业公司为项目开发主体,将被告中闻印务公司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被告中闻置业公司名下等。2015年10月13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执法监察队出具《通告》,通告“中闻传媒广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庭审中,原告称本案《商品房内部预定书》中载明的“人民日报社西安印务中心职工生活配套小区”就是西安聚泰公司与中闻印务公司合作开发的“中闻传媒广场”项目。被告中闻印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本案《商品房内部预定书》中载明的“人民日报社西安印务中心职工生活配套小区”是针对印务内部职工的另一项目,非系“中闻传媒广场”项目。另,“中闻传媒广场”项目位于西安市XX园XX路与尚稷路十字西南角
判决结果
一、被告西安聚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根虎退还购房款95676元; 二、被告西安聚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根虎支付利息,该利息以956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2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西安聚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三被告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任瑞鑫 人民陪审员杨淑惠 人民陪审员蔡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锐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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