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802民初2808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与被告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园,被告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79年11月,原告享受父亲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平反政策,在原铁道部焦作电务器材厂(现为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8年12月,因快到退休年龄,原告到被告人力资源部咨询有关事项,负责人告知原告需到焦作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档案调入函,但因为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办理社保,焦作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无法开调入函。后向被告人力资源部反映,回复让原告等待。2020年8月6日,原告已届退休年龄,经协商无果后,原告向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通知原告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原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仝子越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