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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集团湖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彤
联系方式:0731-85773955
注册时间:2011-07-20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纬二路91号301室
简介:
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卫生消毒用品、家用电器、化学试剂及日用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散装食品的批发;医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教学仪器、洗涤机械、冷冻食品、中央空调系统的销售;医疗设备维修;医疗设备租赁服务;医疗器械技术推广服务;医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洗染服务;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服务;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建筑装饰;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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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集团湖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泰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民申2188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国药集团湖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集团湖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泰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国药集团湖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未被采纳导致原审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双方贷款金额的鉴定结论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变更了被申请人申请的鉴定范围,部分产品只确定了采购成本,未计算销售利润和税收成本。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程序和计算原则违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所确立的原则,也没有按照鉴定机构所建议的鉴定程序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未经双方质证,原审判决直接采用鉴定结论,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以鉴代审。医用耗材部分产品鉴定结论低于双方书面确定的结算价格,检验试剂部分产品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行30%利润加成。合同双方约定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内供应的手术器械类产品是另行商议定价,而原审判决直接以鉴代审,直接采用鉴定机构的结论(按照申请人的采购成本计算),并未考虑申请人的税收成本和利润;(三)原审判决将申请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排除在案件审理范围外,损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原判决仅以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就排除审理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认定合同系挂靠关系证据不足且仅向单方进行询问,没有组织双方进行核实;(四)原判决的利息计算依据不明,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违反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也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依法裁定本案再审。 泰和医院提交意见称,国药集团湖南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国药集团湖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孙建立 审判员曾群山 审判员米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邓佩夫 书记员龙朝毅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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