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焦作市蓝蒂办公机器有限公司> 焦作市蓝蒂办公机器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蓝蒂办公机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8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真
联系方式:0391-3596618
注册时间:2004-03-29
公司地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新港花园3号门面房
简介:
批发、零售:办公机具,数码产品,电子电器,仪器仪表,家用电器,文体用品(不含弩),办公家具,办公耗材,灯光音响器材,LED屏,通讯器材(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照相器材及耗材配件,装饰材料;批发、零售、安装、维修: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幼教设备,实验室设备,机电设备,制冷设备,安防及建筑智能化设备,工程机械设备;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软件开发、销售;软件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代办中国移动通信服务(在授权书范围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室内装饰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展开
乔越英、邓丽君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8民再46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乔越英、邓丽君因与被申请人梁真、金玉琴、梁燕飞、张清芬、段政明、焦作市蓝蒂办公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蒂办公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8民终249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豫民申55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乔越英、邓丽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凤,被申请人梁真、金玉琴、梁燕飞、段政明、蓝蒂办公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张清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乔越英、邓丽君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再审改判支持乔越英、邓丽君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违法裁判。1、一、二审判决作为依据的清算报告,其形式是伪造的。经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作市蓝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蒂实业公司)2004年第三次股东会议、2005年第一次股东会议以及清算报告中乔越英、邓丽君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即股东会决议及清算报告是伪造乔越英、邓丽君的签名作出的,对于已经认定为虚假的、伪造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二审法院以伪造的、虚假的证据做为定案依据,显属违法裁判。2、一、二审判决作为依据的清算报告,其内容是虚构债务。清算报告载明,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共收到和登记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10.15万元,实际清算债务90万元。债权人申报债权只有10.15万元,何来的清偿90万元的债务?多出的79.85万元到哪里去了?梁真等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二申请人的股东权益。一、二审法院以如此虚构的清算报告做为定案的依据,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3、2004年3月15日,蓝蒂办公公司设立登记,其股东之一就是蓝蒂实业公司。2005年10月20日的清算报告对蓝蒂实业公司在蓝蒂办公公司的股权并没有进行登记清算,即蓝蒂实业公司被注销后仍是蓝蒂办公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一、二审庭审时申请人反复提出蓝蒂实业公司在蓝蒂办公公司的股权问题,并提交了工商登记等相关证据。但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却只字未提,应属漏判,使二申请人丧失了在蓝蒂办公公司的股东权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二审庭审前,申请人向二审法官递交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书,但二审法官采取推脱的态度,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理睬,也不给申请人的律师开调查令,申请人又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剥夺了申请人向法院请求调查证据的合法权利。5、对于申请人所丧失的股东权益,应以贷款利息的四倍给予补偿。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乔越英、邓丽君作为蓝蒂实业公司股东,应当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申请人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参加对公司做出重大决定的股东会议,也没有对股东会的决议行使表决权进行表决,更没有参加公司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被申请人梁真等人伪造二申请人的签名,将蓝蒂实业公司注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侵犯了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被申请人梁真、金玉琴、梁燕飞、段政明、蓝蒂办公公司辨称,蓝蒂实业公司是家族企业,是金玉琴个人出资成立的,四个子女按照股份制形式入股,均为挂名股东,未实际投资参与公司管理,二申请人也从未参与到公司日常经营当中,也从未收到过任何来源于公司的分红和盈利。金玉琴是蓝蒂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和实际经营人,公司的清算和注销均由金玉琴操办,资金也由金玉琴支配,公司注销后未对子女进行过分配。2004年蓝蒂实业公司入股蓝蒂办公公司也是挂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或参与到新公司的组建以及经营,且该入股也是法人股,不是个人股。2005年蓝蒂实业公司注销时已进行了退股,随着蓝蒂实业公司的注销,蓝蒂实业公司不再享有蓝蒂办公公司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二申请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梁真等被申请人认为,应当驳回二申请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豫08民终249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苑海峰 审判员王晓武 审判员毛富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石慧慧 书记员苗全
判决日期
2020-12-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