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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31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耀清
联系方式:0771-5311096
注册时间:1987-03-27
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新发展大厦第九层、第十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安全监理三级爆破;船舶租赁,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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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林、张建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民申422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黄建林因与被申请人张建仓、二审被上诉人巫桂康、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城投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以下简称航务工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3民终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建林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违反法律规定。张建仓于2012年3月5日制作《来宾市来华大桥航道炸礁工程张建仓施工队结算单》,由张建仓和黄建林授权的凌聪于当日签名,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该结算单签字之次日起计算。张建仓于2017年4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黄建林2016年9月3日在《来宾市来华大桥航道炸礁工程张建仓施工队结算单》上重新签名的行为,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二)一、二审法院纵容张建仓虚构工程款金额恶意起诉,属枉法裁判。涉案合同约定工程于2010年12月7日开工,竣工日为2011年2月6日,合同工期为60天。而《来宾市来华大桥航道炸礁工程张建仓施工队结算单》虚构工程工期达248天,工资高达505920元,虚构钩机机械费用达518000元。以上张建仓虚构的工程款内容不合常理,黄建林不予认可并要求法院核实,但一、二审法院对黄建林的质疑置之不理,凭该结算单及鉴定机关的鉴定认定黄建林应支付张建仓工程款1163841元不当。(三)一、二审法院存在纵容张建仓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的情形。如前所述,涉案工程施工期为60天,从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2月6日止,而张建仓提交的证据形成的时间不在上述合同工期内,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四)一、二审法院根据张建仓自称其与黄建林存在口头工程分包协议而认定张建仓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五)二审法院在黄建林寄出代理词后两天即作出判决,未充分听取黄建林的代理意见,判决不公。(六)一、二审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准许张建仓的司法鉴定申请,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两次被发回重审,张建仓直至第二次被发回重审的时候才申请鉴定,已超出举证期限,依法不应准许鉴定。(七)本案司法鉴定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黄建林、巫桂康、航务工程处及来宾城投公司不在场参与选择鉴定单位的情况下由张建仓选定鉴定单位,鉴定资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认可,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关收取鉴定费15000元,违反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法鉴定指导价格收费标准》第六项的规定,收费过高。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申请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黄建林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英伦 审判员黄肖华 审判员黎兆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黎燕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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