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何定华、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226民初982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定华诉被告文恒明、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定华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何定华支付拖欠工程款2153093.4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2153093.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文恒明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文恒明、被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份,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贵广铁路四电工程房建专业消防报警工程分包给被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九分公司,双方并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被告文恒明作为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承包合同的乙方处签字。同年4月,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将从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处分包的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按与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的约定及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完成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施工任务,为该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要求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及被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结算并支付结算价款,均遭各种理由推诿。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为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债务应当由被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综上,被告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原告无法支付参与涉案工程施工的农民工工资及材料设备供货货款,严重侵害了原告、农民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柳州运输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纠纷系因贵广铁路四电工程十二局项目部管段房建专业消防报警工程发生的合同纠纷,系与铁路及其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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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根据上述规定,三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同时,贵广铁路四电工程十二局项目部管段房建专业消防报警工程位于柳州境内,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柳州运输法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柳州运输法院讲行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柳州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廖龙华
人民陪审员梁荣建
人民陪审员韦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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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佳雪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