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智华、黄国弟、谢金等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1002执1029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弟与被执行人谢金、莫智华、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002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向黄国弟赔偿经济损失219036元,被执行人谢金、莫智华共同赔偿黄国弟经济损失358727元,被执行人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390元,申请执行人3185元,被执行人谢金、莫智华负担案件受理费5660元,申请执行费4992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责任,对于被执行人谢金、莫智华,执行人员已穷尽财产调查方式,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陆建华
审判员刘桂龙
审判员郭耀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敢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