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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25109623
注册时间:2000-11-20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谊社区华丽路1041号华丽花园星华阁P层8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资质等级二级,具体按粤物管证字第0200176号资质证书经营);物业管理顾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办);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限制项目);家电维修、上门安装(仅限上门服务);房屋租赁;清洁服务;消杀服务;园林绿化服务;家政服务;为医院、学校提供后勤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会务服务;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为景区经营提供管理服务;为体育场馆提供管理服务;公园娱乐设施、设备的上门维护与销售;从事城市道路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派遣;机动车停放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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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商壹号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3民初34653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灿烁。 原告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商壹号房地产企业(有限合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粤商壹号房地产企业(有限合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缴交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17887.88元,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4911.94元,违约金人民币17909.24元,共计人民币140709.0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华丽花园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原告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与华丽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原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为华丽花园提供物业服务,原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商业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45元,2014年6月12日至7月26日,华丽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召开三届二次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从2014年8月1日起商业管理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2018年2月22日至3月8日,小区召开书面业主大会,全体业主投票表决同意与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续签5年《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被告是华丽花园裙楼A1房的业主,其房屋总面积为893.09平方米,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被告应按月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5358.54元/月,专项维修基金223.27元/月。被告从2018年09月0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共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17887.88元,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4911.94元,违约金人民币17909.24元,共计人民币140709.06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业主,有依法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代收费用的义务,其拒绝交费的行为,己经构成违约。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交费义务,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市粤商壹号房地产企业(有限合伙)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欠费明细等。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系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西路华丽花园裙楼二层A1的产权人,该物业为商品房,建筑面积为893.09平方米。被告购买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 二、2013年10月23日,原告与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华丽花园提供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商业物业的收费标准为3.45元/平方米/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0.25元/平方米/月。2014年7月28日,原告与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将商业物业的收费标准调整为6元/平方米/月。2018年3月,原告与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签订《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涉案物业提供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商业物业的收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0.25元/平方米/月。上述两份《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均约定:业主应在每月15日前按月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水费、排污费和垃圾处理费;拖欠费用每日按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原告主张被告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117887.88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911.94元及滞纳金17909.24元
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市粤商壹号房地产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17887.88元、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4911.9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应交的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为基数,从当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人民币1557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焕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广齐(兼)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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