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宋俊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2民终1417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俊苗、黄延芹、张继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2020)豫1221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上诉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申宇航
审判员张军保
审判员肖爱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茹雅宾
书记员申卓玺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