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锦韶与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705民初2577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锦韶与被告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锦韶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东山、林萍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
1、入职时间:2018年2月1日。
2、合同期满时间:2018年11月30日。
3、实际离职时间:2018年12月31日。
4、书面劳动合同记载的签订时间:2018年2月1日。
5、劳动者工作岗位:日班保安。
6、劳动者工作地点: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新会美术馆”,实际先后被派遣到江门市××区美术馆和博物馆。
7、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及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为2300元/月,劳动者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与福利标准等按用人单位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8、劳动者实际领取的报酬:2018年2月至同年12月期间,工资依次为2750元、2300元、2200元、2200元、2200元、2200元、2200元、2300元、2400元、2400元、2400元,加班费共1700元。
9、申请劳动仲裁时间及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江门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504.5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5045.5元;(3)确认自201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0、劳动仲裁作出时间及结果:江门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9]第2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201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存续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477.27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第二、三项为终局裁决。
11、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2295.43元;(2)经济补偿金2477.27元。
12、被告的答辩意见:(1)原告诉请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缺乏依据。《劳动合同》显示被告在2018年2月1日原告入职时已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称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事实。(2)原告诉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双方争议的要素:书面劳动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的负责人简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所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经审查该证据与原件无误,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
一、确认201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存续劳动关系;
二、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谭锦韶经济补偿金2477.27元;
三、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谭锦韶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的另一倍工资18476.67元;
四、驳回谭锦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谭学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开羚
书记员陈思静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