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锦韶与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705民初4639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锦韶与被告广州市开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谭锦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24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共3.5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84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第一次立案中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由于新会仲委会玩忽职守,有法可依而有法不依,新劳人仲案字[2019]第211号案件中作出的裁决错误多处,直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第二次立案申请仲裁劳动争议时,新会仲委会再次玩忽职守有法可依而有法不依,根据错误多处的新劳人仲案字[2019]第211号案件裁决的基础上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再次直接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所以,原告依法向新会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审理,依法严惩被告(用人单位),判令被告及时足额赔偿原告对应的经济损失。关于要求被告依法主动自觉支付代通知金的原因是被告未有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及其同事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告及其同事工作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在2018年12月31日早上11点07于微信群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及其同事。原告工作地点在新会美术馆,从入职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每天工作6小时,月薪2300元,加班费另计。2018年9月16日在17级超强的台风山竹当天及期间,被告非法强行调动原告及其同事从新会美术馆到新会博物馆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月薪2400元,加班费另计,在同事们强烈反对的情况下非法强行调动原告及其同事在广东省江门市史上罕遇的17级超强台风山竹当天被告严重违法调动员工,漠视安全生产,属于过错一方,依法应负全责。被告非法强行调动原告及其同事未有签订工作地点、时间、薪酬变更后的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及其同事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谭锦韶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谭学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思静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