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和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春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0628执1315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28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松桃和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春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春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标的款48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1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松桃和信建筑器材租赁部自愿将本案撤销,本院依法将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判决结果
终结(2020)黔0628执131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松桃和信建筑器材租赁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吴维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潘燕芬
书记员胡兵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