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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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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锦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粤行申2657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关锦华因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狮山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海税务局)税务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行终2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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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关锦华申请再审称:1、增值税额是计算涉案税费的依据,但原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未向其送达南国税狮税通〔2017〕10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以该对其没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作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错误,程序违法。2、涉案土地拍卖的竞得人已于2017年4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并领取了权属证,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本次土地交易的税费已缴纳完毕,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扣缴其税款属于重复征税。否则,说明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在尚未征收申请人相关税费的情形下,为竞得人办理了完税相关手续,使竞得人得以办理了过户手续,程序违法。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102号)已明确了涉案土地的税费等问题,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选择性执行,缺乏公信力。4、申请人的土地处置完全是因城市实施规划的需要,虽然涉案土地使用权不是政府批准征用或收回的情形,但属于申请人自行转让的情形,依法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原审法院故意遗漏涉案土地的转让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狮山税务分局、南海税务局提交意见称:1、南国税狮税通〔2017〕10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原南海地税狮山分局针对申请人应履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本案被诉行为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且相关资料亦证明该文书已向申请人送达。狮山税务分局在作出《136号通知书》之前,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2、申请人是涉案五宗土地转让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狮山税务分局在作出《136号通知书》前没有向任何主体就本次交易征收相同的税费,不是重复征税.3、本次交易不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法定情形。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不具有对外效力,更不是税务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允诺,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不是狮山税务分局作出征税行为的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关锦华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林俊盛 审判员杨雪清 审判员窦家应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穗珍 书记员饶晔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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