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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梦蛟
联系方式:0756-2288179
注册时间:1993-06-21
公司地址:珠海市前山翠峰街189号(原新媒体大厦)珠江晚报社大厦第10层1001、1002、1003、1012、1013、1014室
简介: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停车场服务,餐饮服务,餐饮管理,食品经营,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酒店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软件销售,互联网零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房地产经纪,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家政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酒类经营,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图文设计制作,专业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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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远东、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20民终2470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马远东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马远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共同赔偿马远东633587.9元;2.马远东无须返还407258.9元;3.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返还马远东经营收入(清盘核算)。事实和理由:(一)马远东与陈双和是事实上的合作关系,陈双和是珠海物管公司监事,陈芝明(陈双和父亲)是珠海物管公司股东,陈双和与珠海物管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珠海物管公司在马远东起诉后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不能作为认定陈双和在本案中仅作为珠海物管公司代理人的依据。事实上,马远东与陈双和自珠海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成立时开始合作经营物业管理项目,鉴于陈双和是马远东的大学同学,基于信任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马远东与珠海物管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也是应陈双和的要求签订的。(二)虽然马远东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的名义与中山市我爱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但该项目先是由陈双和独立进行洽谈,马远东未曾参与洽谈。随后经陈双和指示马远东才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名义签署了该合同。同时,鉴于上述原因和双方的合作关系,陈双和才会在随后的几天内先行支付33068.9元(包括2016年10月18日转账17530元备注留言为项目活动经费;2016年11月9日转账11209.9元;2016年11月13日转账4329元),并且陈双和为履行该《项目合作协议》在2016年11月份共支付了280000元(包括2016年11月13日转账20000元;2016年11月19日转账60000元;2016年11月19日转账200000元),该280000元是恰好该《项目合作协议》附件中里面列明的前期开办费用,而前述费用正是陈双和支付给业主委员会的好处费。同时,上述2016年11月19日支付的200000元并非《补充协议》里的履约保证金,并且如果前述200000元是履约保证金,陈双和与我爱我家公司就不会在相隔一个多月后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应当在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履约保证金。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此时应当载明甲方(即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9日支付了履约保证金200000元。由此可见,陈双和称该200000元是履约保证金与常理相悖。综上,上述银行转账也恰好印证了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的事实。在马远东正式接管润和小区才得知润和小区原服务方根本不是我爱我家公司,因此,上述313068.9元不应认定为珠海物管公司指示陈双和替代马远东支付的款项,而是陈双和为了与马远东合作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名义承接润和小区而支付给第三方的前期费用和好处费。马远东不应向珠海物管公司返还313068.9元。(三)鉴于上述第一点和第二点理由,陈双和转账的4笔款项共计114190元(包括2016年12月22日向马远东妻子高玲转账20000元;2017年1月30日向广东中保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维安公司)转账44400元;2017年3月17日向中保维安公司转账29790元;2017年6月30日向马远东转账20000元)应视为陈双和为了与马远东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名义合作经营物业管理项目的投资款。同时,马远东于2017年1月份已经正式接管了润和小区,开始收取小区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根本不需要珠海物管公司为其垫付上述费用。另外,假设真如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所言,马远东是独立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名义开展物业管理,未与陈双和合作。马远东因资金短缺要求陈双和帮其周转,按照常理,陈双和应该直接转账给马远东本人或其配偶高玲,再由马远东将款项交付相对方。陈双和直接转账保安服务费给相对方中保维安公司,不符合常理。因此,马远东不应向珠海物管公司返还该114190元。(四)一审法院认定马远东根本违约,与事实不符。关于管理费的支付,马远东依约接受珠海物管公司的监督,也定期向陈双和珠海物管公司汇报经营情况,也主动与陈双和沟通要向珠海物管公司缴纳管理费。陈双和称不急,等珠海物管公司通知再行支付。但在2017年6月份,陈双和称珠海物管公司要检查经营情况为借口,马远东基于信任,交付了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的财务账册等和所有材料。几个月后马远东见陈双和与珠海物管公司未予归还,已经多次沟通要求返还所有材料以核算盈亏再缴纳管理费,但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未予理睬,甚至于2018年3月份强行排除马远东继续经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由此可见,陈双和与珠海物管公司联合先以取走财务账册等材料的方式损害马远东的经营知情权,再以变更负责人、小区张贴公告的方式彻底排除马远东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应当视为陈双和、珠海物管公司均构成根本违约。加上,由于履约保证金是陈双和承诺支付第三方协助获取润和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的感谢费中的一部分,该不正当费用损害了马远东的经济利益。(五)马远东与陈双和一直都是合作经营,有关润和花园项目经营事宜就是马远东和陈双和出资合作、共同经营的。在马远东投资注入资金之前,陈双和就和李菊英的我爱我家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协商好具体的合作事宜。马远东对签订合作协议之前的真相并不知情。(六)陈双和与润和花园的现任物业经理李菊英、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社区干部曾华有沟通。陈双和与李菊英在合作之前,已经将润和公司的前一任物业管理公司挤走。之前支付过一份《费用报销单》给润和公司业主委会主任江志亲笔签收40000元业委会活动经费。润和公司业主委员会没有对外公示其开支,按合同约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只能打入业主委员会公账,并非交给业主委员会成员。另外,《前期开办费》均发生在《合作协议》签订前,《前期开办费》上A60000元、B50000元、C20000元、D20000元、E20000元、F20000元、G20000元刚好和润和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相符(润和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为:江志、刘本科、李红军、李华、詹青、黄丽晓、谢燕宇)。马远东进驻物业后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几乎所有事均要按陈双和及李菊英的意图,而陈双和与李菊英是听从曾华的。马远东与陈双和终止合作后,曾华致电马远东,曾经提到之前和李菊英签订的项目转让费尚欠900000元之事。(七)我爱我家公司与润和花园物业管理没有关系。马远东个人先予支付给我爱我家公司的履约保证金200000元,以及陈双和先予支付的280000元,均为曾华和润和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公关签约好处费,《补充协议书》约定的股权转让金1200000元,事实上是陈双和承诺支付给曾华协助获取润和花园物业管理项目的感谢费。我爱我家公司当初股东之一是曾华父亲,曾华、李菊英借我爱我家公司名义以虚假股权转让收取1200000元不当正费用。 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辩称:(一)珠海物管公司与马远东于2017年1月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马远东违约在先。马远东于2017年1月3日正式经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名下润和花园和尚高新地雅庭小区两个项目,但未按协议约定设定风险金共管账户、未如实购买员工社保、未如实开发票缴纳税款,尤其未在2017年4月15日前支付约定的管理费,珠海物管公司先后于2017年11月21日和2018年3月1日以邮寄《通知函》的形式催促其履行义务,但马远东置之不理。2018年3月14日,由于马远东的根本性违约,珠海物管公司正式发函解除《合作协议》,并保留追究马远东违约责任的权利。所以马远东应补付管理费250483.82元,依据充分,计算清楚,应予维持。(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结算垫付款,结算后,马远东应当向珠海物管公司支付垫付款407258.9元。(三)马远东的本诉请求应当驳回。马远东在经营期间自负盈亏,资金早已经被其逐笔转走,解约时留下的主要财产是银行存款,经一审法院逐笔审查,认定已经不够支付解约当月的经营开支,马远东在2018年12月18日的开庭笔录中又自认再无反诉请求之外的其他债务和债权,因此其本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远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向马远东赔偿633587.9元;2.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向马远东返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出具的收据(包括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水电费等)、财务账薄、会计账薄、银行转账明细、财务软件收费明细等原始凭证材料,以核算申请人在合作经营期间的收益。 珠海物管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马远东向珠海物管公司支付管理费250483.82元;2.马远东向珠海物管公司支付为获得润和花园管理权的前期费用及补偿对价款1233068.9元;3.马远东向珠海物管公司返还垫款1141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9日,珠海物管公司申请设立的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获批成立,马远东任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负责人。 2016年10月12日马远东作为甲方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代表与我爱我家公司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润和花园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甲方负责投入合作项目所需全部资金,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合同签订事宜及项目运营管理。项目股权比例为甲方60%、乙方40%,项目每年利润的10%作为项目业务奖励金给乙方,计入项目成本,年底清算,盈余按照股权比例甲方60%、乙方40%分配。在第九条资金投入、支出说明中列出:1.自领取合作项目中标通知书当日内,甲方需一次性支付乙方前期因合作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详见附件一《前期开办费用》。2.入驻合作项目30日之前支付合作项目所需费用(含办公场地装修、办公设施设备)约十万元整,详见附件二《合作项目入驻筹备费用》。3.每月十号,乙方向甲方上交上月员工工资清单审核,由甲方十五日准时支付,4.合作项目无偿向润和花园小区业委会支付十万元,垫资二十五万元作为小区公共维修支出;无偿部分进驻小区一个月内打入业委会对公账户,垫资部分按整改施工进度付款。详见附件三《整改清单》。在附件《前期开办费用》中双方列明:1.A60000元,2.B50000元,3.C20000元,4.D20000元,5.E20000元,6.F20000元,7.G20000元,8.业务招待费37806元业务餐饮费、礼品,9.业务差旅费15645元车辆油费、过路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10.资料费4680元客户广告资料设计、打印,11.投标费8500元标书印制、邀请公司费,12.通讯费3000元从5月至9月人员话费补助,13.其它费用2000元,合计281631元。 2016年12月2日,马远东作为乙方(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代表与作为甲方的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润和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润和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物业业主大会选聘提供物业管理的企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物业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4年,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另明确,润和小区总建面积194156.2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39395.91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25343.23平方米,基地面积17013.15平方米,停车场24925.39平方米,小区设汽车车位1021个,其中地上360个,地下661个,摩托车位619个,地上168个,地下451个。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收取,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收取,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收取,露天停车场属全体业主共有,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小车位150元/个(物业公司提取每月40元/个管理费),地下车库小车位每月250元/个(物业公司提取每月40元/个管理费),摩托车每月30元/个,电动车每月20元/个,自行车每月10元/个。临时车辆收费(乙方提取40%管理费),小汽车不满一小时不收费,超过一小时(含一小时)按5元收取,超过4小时(含4小时)按10元收取,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多次进出,按一次收费。合同另对物业服务事项、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润和花园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入驻小区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账户转入100000元作为公共维修资金,启动对小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设备改造工作,按各项工程进度继续垫资250000元,总共投入350000元。总共投入的350000元中100000元为乙方无偿提供,剩余250000元由甲方从公共收益所得来分期偿还,公共收益偿还后,可把这部分资金再投入下一项目中,如此良性循环。乙方将小区广告、停车、公共场地租用费等公共收益全部上交甲方,其中前两年提取60%给乙方,作为乙方的管理费用及弥补物业费亏损,剩余的40%由甲方留存用于小区公共支出,第三年至合同结束,上述公共收益提取50%给乙方,剩余的50%留存甲方用于小区公共支出。入驻小区十二个月后,由甲方进行满意度调果,若满意率低于80%,甲方限令整改,半年后甲方进行第二次满意度调查,若仍不能达标,乙方自愿退出小区,甲方归还乙方前期垫资费用,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保证在管期间按照原物业收费标准收费,绝不随意涨价,若调价必须经过甲方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原计划住宅物业于2017年1月1日全面进驻,但因前期物业管理不善,经过业委会、建发、住宅物业三方协商保安人员于2016年12月5日提前进驻,由开发商支付12.5-12.31期间的保安人员费用70000元给业委会,再由业委会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物业公司。后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按约进驻润和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6年12月31日,马远东、陈双和作为甲方(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代表与作为乙方的我爱我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以1200000元购买乙方在润和花园项目中的40%股权,甲方将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给乙方作为本次的履约保证金,如逾期支付保证金,乙方将有权收回润和花园项目的所有股份,甲方无条件退出;在乙方协助甲方通过润和花园项目进驻满一年的满意度调查后1月内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如因种种原因导致没有进行满意度调查,但甲方存在事实管理,甲方将在2018年2月28日前向乙方支付此笔款项);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人民币300000元,最后200000元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履约保证金汇入乙方的私人账户,户名:李菊英,开户行:建行开发区支行,账号:43×××38,其他款项汇入乙方公户,户名:中山市我爱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开发区支行,账号:44×××48。 2017年1月3日,珠海物管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马远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协议约定:一、甲方在中山市注册成立非法人分公司,分公司成立后由乙方负责经营。二、分公司的有关注册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办理过程中所需资料由甲方提供,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分公司注册和运作所需的前期资金和新项目的日常运行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负责承担。四、乙方对分公司投入前期资金的新项目的日常运行所需的资金,如分公司结束经营清算时,清算结余资产归乙方所有。清算结余资产价值少于前期资金和新项目的运行所投入的资金总额时,甲方无需承担差额,也不需承担分公司的债务。五、乙方负责经营期间,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派出代表进行指导、监督。分公司如下事项应事先通知甲方。1.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2.乙方可以根据分公司所在地行业薪酬水平,制定薪酬福利方案应报甲方备案;3.分公司成立后或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时,乙方即制定分公司年度支出预算和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由甲方备案后执行;4.其他重要事项。六、乙方负责经营期间,应验收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做到但不限于以下相关事项:1.所接管的项目应购买公众责任险;2.为所有符合年龄的员工购买社保,为不符合购买社保年龄的员工购买不低于500000元保额的商业险;3.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4.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它应缴纳的税金和其他法定费用;5.分公司财务记账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尽可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账。七、甲方定期派出人员的指导、监督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每年以10000元为上限。八、双方同意:分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建立风险金,用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支出。乙方初期向双方共管的风险金专用账户存入人民币30000元,以后按月按营业收入提取1%存入风险金专用账户,风险金专用账户余额达到500000元时停止提取。如分公司结束营业时,风险金专用账户余额全部归乙方所有。九、乙方负责分公司经营期间,按照合同的计算收入计提3%管理费并向甲方支付,每一季度结付一次。结付日: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号前结付。十、分公司结束经营时,乙方负责办理分公司所有的停业手续,分公司清算后的资产归乙方所有。十一、……。 另查明,陈双和多次向李菊英的43×××382016账号汇款,其中2016年10月18日转账17530元备注留言为项目活动经费;2016年11月9日转账11209.9元;2016年11月13日转账4329元;2016年11月13日转账20000元;2016年11月19日转账60000元;2016年11月19日转账200000元。陈双和又于2016年12月22日向户名为高玲的账号转账20000元,于2017年1月30日向中保维安公司账号转账44400元备注留言中山润和花园保安服务费,于2017年3月17日向中保维安公司转账29790元,于2017年6月30日向马远东账号转账20000元。另珠海物管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付款委托书》,事后追认陈双和相关付款行为均为代公司付款,主张上述付款均为合作过程中代马远东垫付或出借给马远东的款项。马远东质证确认陈双和上述付款属实,但主张上述款项均为陈双和与马远东合作的投入款项。 一审庭审中珠海物管公司对第一项反诉请求的管理费提供具体计算方法并作说明为:润发花园物业服务费的合同计算收入为480726.72元每月,对应3%管理费为14421.80元每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计算15个月为216327.02元。其中: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8元,139395.91平方米计算为250912.64元;商业建筑(含办公)每月每平方米2.5元,25343.23平方米计算为63358.08元;露天停车位40元管理费每个每月、66元停车分成收入每个每月,360个计38160元;地下车库停车位40元管理费每个每月、126元停车分成收入每个每月,661个计算为109726元;摩托车(含自行车)停车位30元每个每月,619个计算为18570元。尚高新地雅庭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的合同计算收入为94879.93元每月,对应3%管理费为2846.40元每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计算12个月为34156.80元。其中: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8元,39060.38平方米计算为70308.68元;商业建筑每月每平方米2.5元,6996.5平方米计算为17491.25元;地下车库停车位30元管理费每个每月,98个计算为2940元;摩托车(含电动车)停车位30元管理费每个每月,138个计算为4140元。马远东抗辩称珠海物管公司上述计算方法有误,不能完全按照合同载明有多少户、多少车位计算,应当核实实际收取的物业管理费。 一审庭审中,马远东对自己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赔偿金额633587.9元的具体构成作说明包括:租金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共计119451元、装修款项188272.9元、空调七台19300元、办公用品21800元、打印机、电脑、监控共7250元,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投资款46400元(2017年7月11日汇给陈双和20000元、马远东指示其弟弟马远景向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存入现金26400元),以上合计635973.9元,与原请求的633587.9元有差距,为避免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按633587.9元起诉。马远东提供《商住楼租赁合同》1份、《马远东公司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工程承包合同》1份、收据37张、《收条》1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拟证明自己上述投入。《商住楼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7月11日,上载明甲方(出租方)为高梓航、乙方(承租方)为珠海物管公司,但乙方签订合同一栏由马远东签名。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座落于中山市东凤镇东海一路的房产第四层建筑282.37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租金计算方法:从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月租金3388元计算,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按月租金3727元计算。其中29张收据记载梁执娟对租金、水费、电费等的具体收取情况。《马远东公司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甲方为马远东,乙方为梁盛辉,该合同上载明乙方按工程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和工程预算书为甲方进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189272.9元。其中4张收据记载梁盛辉收取马远东装修定金、工程款合计188272.9元。其中一张盖有XX电器商行公章的收据载明2016年5月7日该商行收取马远东空调7台的货款共计19300元。其中一张盖有XX工坊印章的收据载明2015年11月2日收取黑檀办公台、船木茶台、茶柜的货款共计33500元。其中一张盖有XX家具有限公司销售专用章的收据载明,该公司收取茶水柜等办公家具货款共计21800元。其中一张盖有XX电脑行印章的收据上载明收到马远东办公电脑1套、激光打印机1台、高清网络监控1套的货款共计7250元。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质证认为珠海物管公司未参与上述租赁、装修、购买行为,对真实性不认可,另外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主张马远东的妻子高玲开设的华青公司亦使用租赁地四楼,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同时认为即使发生上述费用,也是马远东自己的开支,不能向马远东索赔。《收条》上盖有我爱我家公司公章,载明内容为:“今收到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购买润和花园项目股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收款人:李菊英(捺印)中山市我爱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章)2017年1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载明,马远东于2017年1月26日向李菊英账户转账46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载明,2017年7月11日马远东向陈双和账户转账2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载明,2017年3月9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账户收到“马远景”现金存款26400元。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质证认为,我爱我家公司出具的200000元收据所指的款项即陈双和转账支付的200000元,陈双和在付款后把《收条》交马远东保管,46000元的交易与本案无关,不清楚马远东转账目的,2017年7月11日的20000元是马远东归还陈双和的私人借款,与本案无关,“马远景”的存款发生在马远东承包经营期间与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无关。马远东还提供一段录音,拟证明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的财务凭证均已由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取走,录音为一男一女的对话,男的向女的询问称自己有一个月补助500元未报销,想查找相关单据,女的答复不太清楚。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质证称不清楚对话双方的身份,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从内容上看是双方在问一张报销单,然后名为“魏红”的人主要回答的都是不知道,一张补助单也不能证明马远东的复杂主张。 为查明马远东承包管理期间与珠海物管公司重新接管前后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的资产情况,一审法院要求珠海物管公司提供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所有银行账户流水。珠海物管公司提供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账户44×××34(以下简称账户一)、账户44×××21(以下简称账户二)的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的交易记录。一审庭审中,马远东与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双方确认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只开设了上述两账户,上述两账户从开户至2018年3月15日由马远东掌控,之后时间由珠海物管公司重新接管掌控。上述账户一流水反映,截止至2018年3月15日,该账户存款余额为15005.15元;上述账户二流水反映,截止至2018年3月15日,该账户存款余额为179769.6元。对上述账户中2018年3月15日所剩余的款项共计194774.75元。珠海物管公司解释称因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的水费、电费、员工工资均为延后结算支付,珠海物管公司在接管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账户后用上述款项清理马远东之前经营期间所欠水费、电费、员工工资等债务,且实际已支付金额已超过194774.75元。其中处理马远东2018年2月债务的流水主要有:2018年3月20日支付南方电网公司代扣电费31397.55元、2018年3月21日支付水费1972.76元、2018年3月22日支付工资五笔共133893.78元(深圳市长广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431.63元、罗辉4389.17元、念康玉3500元、李长文3500元、提现金发放116072.98元)。另外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半个月的工资成本至少是55000元,故马远东所留下的款项已无法覆盖2018年2月份全部开支以及3月份的半个月工资。马远东确认上述水电费支出为其经营期间的水电支出,2月份工资确在3月份发放,确认工资数额大概相符。另查核对应账户以往流水,在账户由马远东掌控期间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也有类似的工资、劳务费支出(其中2018年2月15日念康玉4098.17元、提现发放132298.52元、深圳市长广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497.19元,2018年2月22日李长文2345.17元、罗辉3645.5元;2018年1月15日罗辉3397.01元、念康玉3500元、李长文2300元、深圳市长广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553.89元、提现发放111576.29元;2017年12月15日罗辉1650元、念康玉3500元、李长文2300元、深圳市长广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359.69元、提现发放130000.14元)。 关于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在马远东承包经营期间是否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珠海物管公司称按润和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第12条,每月5日前收当月物业费,所以2018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马远东已经收取完毕,但马远东从我爱我家公司购买润和花园小区经营权还有920000元未支付。马远东称物业管理费具体收取数额没有对账,业主不是全部按时在月初缴纳管理费,有些是拖欠的,但不能提供具体拖欠的明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对马远东与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双方的争议,逐一分析如下:一、关于陈双和在纠纷中所处的地位。马远东称自己与陈双和为合作关系,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所称的垫付费用是陈双和的合作投入,该待证事实马远东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不予采信。按《合作协议》所列,双方就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运营期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同相对人珠海物管公司、马远东承担,另珠海物管公司亦确认陈双和先后支付的427258.9元是其委托支付的,故陈双和为珠海物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双和相关民事行为后果由珠海物管公司承担。二、关于《合作协议》是否为有效合同。《合作协议》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转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规定,属无效合同。但从《合作协议》内容所见,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并无委托他人实施,协议只约定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运营资金由马远东提供,清算结余资产归马远东所有,但马远东聘用人员、提供物业服务等均是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名义进行,同时接受珠海物管公司的指导、监督,故物业服务主体仍是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不能因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负责人(马远东)不是珠海物管公司委派的人员就认为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将业务全部外包,故上述《合作协议》为有效合同。珠海物管公司一方面称《合作协议》无效,一方面按《合作协议》内容主张收取管理费存在逻辑矛盾,不予以采纳。三、珠海物管公司强行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按双方约定,作为乙方的马远东应每季度向甲方珠海物管公司支付按合同计算收入3%的管理费,并在负责经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期间规范经营(接管项目购买公众责任险、为所有符合年龄的员工购买社保、为不符合购买社保年龄的员工购买不低于500000元的商业险等等),现马远东未举证自己有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认定马远东存在根本性违约,珠海物管公司强行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有理。四、关于马远东举证的各项对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投入珠海物管公司是否应进行赔偿。从双方举证和庭上陈述所见,上述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营业场所是由马远东自行租用、自行装修布置,发生纠纷后珠海物管公司亦无接管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经营场地或场地的办公设施。暂不考虑上述租金、装修、设备等投入是否属实和有无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使用(例如马远东妻子高玲开设的华青公司)的问题,上述费用均为马远东经营期间的投入,应由马远东自负盈亏,现马远东违约在先导致合同终止履行,场地未能达到预期的使用年限是由马远东自身的原因导致,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同时上述马远东经营期间的资产双方亦约定归马远东所有,故不存在珠海物管公司接收和赔偿问题。五、关于马远景2017年3月9日存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账户的26400元,该款项发生于马远东掌控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期间,马远东投入资金多少不是争议焦点,应该查明的重点是2018年3月15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余额在清理马远东经营期间债务后有否盈余。六、关于2017年7月11日马远东向陈双和账户转账20000元。该款珠海物管公司称是马远东归还陈双和私人借款,但未举证双方另有发生民间借贷关系以及陈双和提供借款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应与认定的陈双和代表珠海物管公司为马远东垫付的费用数额进行一并对账结算。七、关于马远东诉请要求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返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的原始凭证。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办公场所为马远东自己租用的场地且安装监控,马远东称上述原始凭证由陈双和从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取走,应承担举证责任,现马远东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上述诉求不予支持。八、关于马远东需要支付给珠海物管公司的管理费数额。双方在《合作协议》第九条中明确约定按照合同的计算收入计提3%管理费,现马远东主张按实际物业服务费计提管理费无理,不予采纳,珠海物管公司反诉要求支付管理费250483.82元的具体计算数据正确,予以支持。九、关于陈双和向案外人我爱我家公司支付的313068.9元。上述款项有相应银行转账流水证实转账至李菊英账号,且李菊英上述账户为我爱我家公司与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所签《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中我爱我家公司指定的收款账号,故可以认定陈双和向我爱我家公司支付了313068.9元。又陈双和、珠海物管公司均确认上述款项是珠海物管公司委托陈双和替马远东管理期间的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垫付,珠海物管公司要求马远东返还上述款项,予以支持。马远东主张我爱我家公司并非润和花园小区的承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涉及的“股权转让”为虚构,故自己不应负担所有支付我爱我家公司的费用。因我爱我家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并未参与本案审判过程,故关于《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在本案中不作评判。即使如马远东所述上述协议无效,但上述《项目合作协议》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的签约代表为马远东,《补充协议》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的签约代表为马远东、陈双和,可见马远东参与两次协议签订过程,且马远东参与在先,陈双和在后,并无证据表明两份协议的商定、履行过程中陈双和向马远东隐瞒实情,因此相关合同履行后果应由马远东承担。马远东以不知实情为由拒绝承担珠海物管公司已垫付313068.9元的意见,不予采纳,马远东应向珠海物管公司返还313068.9元。至于珠海物管公司要求马远东支付余下的920000元,该款既未实际支付,且马远东现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将来是否应支付存在不确定性,故珠海物管公司该部分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十、关于马远东被珠海物管公司强行终止合同后在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是否仍有结余资产。马远东管理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期间截止到2018年3月15日两银行账户内所剩余的存款194774.75元,珠海物管公司已提供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银行流水证实款项用于支付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在2018年3月15日前的水、电费、工资支出并无剩余。马远东经营珠海物管中山分公司期间的现金收支珠海物管公司并无接管,现马远东未举证其经营期间还有其他应收未收债权或资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现珠海物管公司要求马远东返还的垫支款项114190元实际包括陈双和转账的四笔款项,分别是向马远东妻子高玲账号转账的20000元,向马远东账户转账的20000元,向中保维安公司转账两笔(44400元、29790元)垫付润和花园小区接管初期外购保安服务费用,上述款项马远东质证属实,应予返还,但前述2017年7月11日马远东已向陈双和账户转账20000元应予扣除,故马远东应向珠海物管公司返还的款项应为94190元,该款与上述第九项所述的313068.9元相加,马远东应向珠海物管公司返还垫付款项合共407258.9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马远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珠海物管公司支付管理费250483.82元;二、马远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珠海物管公司返还垫付款407258.9元;三、驳回马远东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珠海物管公司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6元,由马远东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590元,由珠海物管公司承担4401元,马远东承担518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马远东提交了以下证据:(一)2019年5月15日马远东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二)珠海物管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一份、芮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一份;(三)“高玲”与“杨大哥”分别于2017年9月3日、2017年9月4日电话通话的录音光盘2张、录音文字资料一份;(四)2015年3月18日戴智桦以中山市南头镇海雅缤纷城商住楼项目部名义与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派遣合同》一份;(五)2015年4月27日珠海物管公司出具的《收款委托书》一份;(六)《费用报销单》复印件一份、珠海物管公司与我爱我家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前期开办费用》复印件一份、2018年3月15日马远东与曾华电话通话的录音光盘一张、录音文字资料一份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8元,由上诉人马远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亦和 审判员阮碧婵 审判员刘运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鑫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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