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20民初10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江公司)与被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明阳公司以本案应以五宗质量纠纷诉讼案件(以下简称该五宗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望江公司提交《继续(不中止)审理答辩书》,认为本案没有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请求继续审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明,明阳公司现已起诉望江公司的案件有五宗,所涉及的220台齿轮箱包括在本案所涉255台齿轮箱之内,诉讼请求均包括退货并返还已支付货款,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为所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中(2019)粤2071民初14500号和(2019)粤2071民初25781号案件已经立案审理,另外三宗质量纠纷案件目前还在立案审查阶段
判决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姜新林
审判员阮碧婵
审判员蔡惠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晓婷
书记员陈淑华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