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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45万元
法定代表人:巫华仁
联系方式:0598-8222650
注册时间:2003-10-21
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10层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三级、承修类电力设施三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通信技术开发、咨询;通信工程设计、施工;通信系统维护;通信设备安装;施工劳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承试类电力设施四级;水文水资源调查乙级;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水源要素(地表水、地下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灌溉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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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林积贤、林积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426民初2549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尤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与被告林积贤、林积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三明水利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俊、被告林积贤、林积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林积贤、林积庆共同向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偿还垫付款227679.39元、案件受理费14821元;2.林积贤、林积庆共同向三明水利水电公司支付按年利率计4.35%自2019年8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评估费由林积贤、林积庆承担。事实和理由:林积贤、林积庆承保施工的国网福建省尤溪公司110KV梅雍线#20至#21杆等路线杆组立铁搭、架设导线项目中,钟诗习因路面堆放的沙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赔偿纠纷,钟诗习以林积贤、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尤溪供电公司、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侵权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林积贤、林积庆向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作出书面承诺:“上诉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应赔付给钟诗习的款项及诉讼费均由本人承担,赔偿款及诉讼费先由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先行垫付,具体偿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向钟诗习垫付赔偿款227679.39元,并与钟诗习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后林积贤、林积庆未按书面承诺,偿还垫付款及诉讼费,三明水利水电公司诉至本院。 林积贤、林积庆提出答辩意见:其二人出具《承诺书》的原因是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对其二人作出口头承诺,提高其二人后续承接的工程让利或降低管理费点数为条件,但他们出具承诺书后,三明水利水电公司未按其承诺让其承接工程,故林积贤、林积庆拒绝承担付款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9日凌晨,钟诗习驾驶摩托车由尤溪县西滨镇往大排口方向行驶,途经省道金泰线231KM+320M路段上林积堆放在路面的沙堆后摔倒,造成钟诗习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钟诗习以林积贤、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尤溪供电公司、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侵权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作出一审判决:“一、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应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诗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882679.39元,扣除已支付155000元,应再支付727679.39元”,后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二审判决前,林积贤、林积庆共同向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作出书面承诺:“上诉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应赔付给钟诗习的款项及诉讼费均由本人承担,赔偿款及诉讼费先由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先行垫付,具体偿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4821元,由三明水利水电公司负担”后,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与钟诗习于2019年7月26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2019年8月2日向钟诗习支付赔偿款227679.39元,后经三明水利水电公司追讨,林积贤、林积庆未按书面承诺偿还垫付款及诉讼费
判决结果
一、林积贤、林积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42500.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42元,由林积贤、林积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德林 审判员张忠谋 审判员蒋智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詹大欢 书记员罗立鹏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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