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绒亚色、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民申141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鲁绒亚色因与被申请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沐川建筑公司)、吉皮木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34民终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鲁绒亚色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一、二审判决对申请人l670250元工程款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是错误的,双方《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及一审中提交的2018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吉皮木沙向申请人出具的《承诺合同》证明,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长度5公里,按照69万元每公里计算,应获工程款345万元,且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时间。该《承诺合同》依法可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案涉项目已于2018年6月25日竣工验收,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双方的结算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一、二审法院查明且确认申请人应取得345万元工程款,但却以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扣减相关款项,导致申请人不能获得工程款。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就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工程款部分已经服判息诉,不再审理,不符合事实。二审中,申请人并没有发表服判息诉的庭审意见,故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二审判决关于案涉50万元保证金的审查认定和适用法律是错误的。申请人提交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第三条载明“(500000.O0万已付)保证金”字样,已证明鲁绒亚色支付给吉皮木沙的50万元系“保证金”。二审法院认定鲁绒亚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50万元系保证金,明显错误。鲁绒亚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鲁绒亚色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阎涛
审判员胡钉
审判员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小平
判决日期
2020-12-30